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本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可以适用的领域。本款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正确理解本条第一款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第二,为了引导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本法列举了借贷、买卖两种典型的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但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很广泛,并不仅限于这两种民事活动。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如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第三,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设定担保物权担保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第四,本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设立担保物权。这里的“其他法律”主要指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担保法对担保物权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也对船舶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等做了规定。因此,设立担保物权还应当依据这些特别法。为妥善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本条第二款对反担保做了规定。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实现自己的债权。第三人则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为保障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担保物权,同时要求乙提供反担保,以确保自己追偿权的实现。需要强调一点,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反担保也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只不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而已。反担保的设立程序实质与设立担保物权一样,因此,本款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咨询。
反担保人要承担全部债务吗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因此,反担保人不用承担全部债务。在债务人不偿还或者不能偿还债权人...
自2009年开始,金融类纠纷案件、担保追偿类纠纷案件数量在我国沿海多个基层法院迅速增加,并于2012年、2013年在社会各界产生重大影响,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纷纷走上原告席,这些大批量案件让华东沿海地区法院应接不暇,大大地增加了受案法院的案件...
《担保法》第4条和《物权法》第17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后,债务人根据该第三人的...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实践中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主要看登记,但是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仅登...
房屋预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签约购买并在房产交易管理机关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但尚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物权转移登记,在将来可能会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进行的一种司法限制性强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可期待物权和买受人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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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