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有限公司(VinmarInternation-al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得克萨斯州休斯顿市西格林大道396号300室。法定代表人:**格拉蒂亚〈VijayGoradia〉,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卢-敏,**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琦,**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442号13楼。法定代表人汤-骏,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华,**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提单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琦、上诉人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5日,**国际有限公司托运的异丁醇由“萨姆莱号”轮装船运输,协和班轮公司作为船东国际散货货运公司的代表签发了三份正本凭指示已装船清洁提单,号码为:SAM-ULSNIN一001号提单载明装运港为韩国威山港,装运时间为1996年4月5日。数量为950.712吨,交付地为中国宁波港及附近地点,并载明由**国际有限公司装运的异丁醇表面状况良好。同年4月10日,货物由“萨姆莱一号”轮运抵宁波港。当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即以**隆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隆公司依约履行提供1000吨异丁醇的义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杭经初字第326号立案后,于1996年4月12日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申请及担保,作出内容为“查封、扣押**隆公司名下异丁醇1000吨”的(1996)杭经初字第326-1号民事裁定并实际执行。**国际有限公司遂以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5月28日通知**国际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996年5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申请,将查封扣押的异寸醇变卖。1996年6月24日,**国际有限公司以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名义,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5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指令,提审此案。本案所涉异丁醇原来是由**国际有限公司从荷兰鹿特丹港装运,运抵韩国后,**国际有限公司转由“萨姆菜一号”轮承运。l996年1月23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与****隆公司在杭州签订了KVvcx——960123RA号买卖合同,约定卖方**隆公司向买方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提供异丁醇1000吨,单价CNF宁波每吨417美元,装运港为欧洲港口,目的港为中国宁波,付款方式在提单日以后90天开具以**国际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同目,**隆公司又与**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以**国际有限公司和**隆公司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并载明合同编号及约定的品名、单价、装运港、到达港。支付条款中的信用证的受益人均与前述kvvex-960123RA号买卖合同一致,但该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1996年2月2日,**国际有限公司与**隆公司达成了向**隆公司支付佣金的协议,明确约定**国际有限公司向**隆公司支付每吨7美元的佣金,“作为**隆公司促成这笔生意的工作报酬”。但协议同时明确**国际有限公司和**渣公司仍然是合同的卖方和买方。1月30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开具了以**国际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以后,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还根据**隆公司转述的**国际有限公司的要求,申请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1998)经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光,该公司董事长。 ...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中国基金报双11还没到,京东和天猫却提前开战!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裁定书,让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天猫提出的案件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认定...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
引言一份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为仲裁协议效力的应有之义。由此决定,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亦应是当然的结果。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来,因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的需求,国外相继...
〖提要〗在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无单放货的事实成立,承运人即应依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向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未收回自己所签发的提单(海洋提单)而无单放货的,委托其实际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
〖提要〗本案系货物全程运输的契约承运人**公司提起的货损追偿之诉。原告**公司选择了合同诉因,因涉案支线运输系沿海运输,故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公司与实际运输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无正本...
导读:距离格力电器实名举报奥克斯空调涉嫌能效虚标一事已过近20天,事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近日,格力与奥克斯的另一项专利纠纷也已尘埃落定。2018年7月20日,宁波中院对国内家电两巨头格力和奥克斯的专利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格力...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署名权,是指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华盛设计院接受金田公司委托为完成建设任务而在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上以设计单位身份进行署名,不能当然认定属于表明作者身份的...
【判决要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判定思路:首先应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则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则可酌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实际损失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