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可以解除查封吗(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可以解除查封吗)

2023-06-06 02:32发布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可以解除查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法院查封期间可以解除合同吗(法院查封到期后没解除查封还是否有效)

一、法院查封的房产,在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判决执行完毕后,经当事人申请,是可以对房产予以解封的。 二、房产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三、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

欠银行钱法院判定后能减少利息吗-欠银行钱法院判定后能减少利息吗知乎

标题:欠银行钱法院判定后能减少利息吗?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借款人选择贷款来解决资金需求。然而,在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这就导致了一笔笔贷款产生了利息。而欠银行钱,法院判定后是否能减少利息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利息。利息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贷款金额按照一定利率计算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我国,贷款利率通常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等因素进行调整。而欠银行钱,法院判定后是否能减少利息,主要取决于借款人与......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可以解除合同吗(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法院查封的房产,在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判决执行完毕后,经当事人申请,是可以对房产予以解封的。 二、房产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三、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可以解除查封吗(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可以解除查封吗)


相关知识

    买方逾期未检法院可以强制过户吗(法院判决过户尚未过户)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5-24 02:50

    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买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的效力,并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除外(比如房屋已经过户到其他善意第三人名下等)。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

    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买房人权益如何维护?看这则案例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22-04-20 14:54

    裁判要点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我国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买卖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构成法律上...

    买房后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办?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22-04-20 11:45

      首先,双方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有规定,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买卖房屋之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只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

    法院查封导致逾期未年审能过户吗-法院查封导致逾期未年审能过户吗怎么办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3-10-10 07:04

    法院查封导致逾期未年审能过户吗?-法院查封导致逾期未年审能过户怎么办 在我国,房屋过户是房屋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其中,逾期未年审是过户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而此时,法院查封可能会导致逾...

    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如何买卖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21-09-02 15:58

    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进行买卖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因合同项下房产被法院查封,当事人不能履行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履行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或以卖方违约不能履行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金或双倍...

    法院可以判定解除委推代理合同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2-30 18:16

    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代理合同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

    判决书如何生效认定,如何判定判决书生效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6-14 13:15

    判决书是否生效 判决书是否生效要看案件具体发生的时间,比如是在案发后多久生效。如果没有生效,你也不用继续支付了。如果你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建议你准备好转账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据去申请强制执行。 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可以主...

    民法典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民法典合同有效)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1-26 23:04

    先对比下对于解除权异议的新旧法律规定 新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预查封期间法院可以处置吗(法院查封到期后没解除查封还是否有效)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13:25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财产经有关人民法院查封后,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其他人民法院也不得将以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案件的抵押物、留...

    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12:44

    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涉案股权被查封导致合同标的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作为债权之客体给付不可能的状态。通常而言,履行不能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履行不能与狭义的履行不能两种。前者是指本来履行、给付之目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够实现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