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场服务员照看的背包被丢失,如何索赔?
我于今年10月份在一商场买了一件衣服,又因不满意前去换,在试衣服过程中,因找不到存包处,便将包托付给售货员。但试衣服出来后,发现包不见了。而此时售货员坚决不承认曾答应替我看包。据我所知,在这个商厦的大部分试衣间里都没有挂钩和存包处,单人顾客根本无法自己看管包裹。在这种环境中,商场是否应对顾客丢包的后果承担责任?后来我发现,在我试衣服的那个试衣间中有两个小挂钩,但当时服务员根本没有提醒我,他是否有过失存在?我的包中有现金和钥匙等物,但我当时并未说明,如果商场应承担责任,我可以请求这些损失的赔偿么?
解答分析
首先,按照您的叙述,如果当时售货员对于您将包托付给他的行为表示了认可,那么可以认为您同售货员之间成立的保管合同;如果当时他并没有表示认可,那么我认为保管合同不成立。
其次,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您可以请求该售货员赔偿您的相应损失,但是您应当对您的损失进行举证。但是因为您同对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报酬的,因此除非售货员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否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免除赔偿的责任。如果能证明售货员有重大过失,那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你没有告诉保管人包中有何物品,所以现在包丢失后,保管人(商店)仅负责赔偿该包,而不负责赔偿包中的物品。
相关法律规范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在面对本次疫情所导致的无法及时复工的情况,承包人首先应当按照合同法(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所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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