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环境污染侵权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间接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王*祥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电化一厂
被告:宁波市**区白峰上阳氧化厂
原告王*祥于1991年1月向白峰镇下湾村承包淡水鱼塘47亩,从事淡水水产养殖,每亩每年向村里支付承包费150元,承包期至2004年12月底止。两被告厂址在原告承包鱼塘外的河流上游。2001年4月16日,原告发现承包鱼塘中有鱼、虾、蟹死亡现象发生,4月18日,原告即向北仑区环保局、北仑区海洋水产局报告。环保局当日派员到现场抽取水样化验,结论为:两被告厂排放口PH值分别为2.19、2.31,原告塘外小河PH值为3.10,均超过国家标淮。同年4月28日,水产局经过现场调查分析也出具了评析报告,报告认为:①事故原因系由于两厂环保意识淡薄,将大量尚未达标的酸性废水排放入河,使河水PH值不降,破坏了鱼、虾、蟹的生存环境并造成死亡。②损失情况,其中蟹种、鱼种、河鳗、河虾等直接损失共计18155元,生产损失目前约为1—2万元间(如污染继续,其损失将会扩大);③建议两厂停止生产和停止排放污水,用生石灰化浆提高PH值,尽量蓄储新鲜河水,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此后,水产局召集双方作了协调,但因就经济赔偿问题差距太大协调未成。
原告王*存诉称,两被告将酸性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原告承包河流排放,经环境部门测试已严重超标,废水导致原告所养37000只毛蟹死亡率在60%以上,200尾河鳗死亡率在80%以上,河虾、河鱼全部死亡,造成原告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271510元。两被告违规排放废水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1510元。
被告电化厂、被告氧化厂辩称,原告所述的损失情况无事实依据,环保局同志证明原告塘内PH值是正常的,扣蟹养殖户蔡某及原告附近的其他养殖户均证明原告当时提供不出死蟹,也无其他鱼虾损失。原告诉称塘外小河并非原告养殖范围、其财产权属不属原告,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排放废水与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水产部门反物价部门再次作了评估,水产部门的评估结论认为因污染造成原告蟹种、鱼种、河鳗、河虾等死亡的直接损失为18155元,生产损失则在113920元至177840元之间。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的财产损害中,其中鱼种、蟹种、河蟹、河鱼等直接损失应由两被告全额赔偿;生产损失的造成,既有被告废水排放影响蟹的成活率及生长速度的原因,也有原告本人在受污染后,未及时采取增补放养措施及在养殖中后期投入不足等原因,所以该项损失,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但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间接损失的一定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电化一厂与被告宁波市**区白峰上阳氧化厂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祥财产直接损失13155元、生产损失46400元,共计64555元。
二、驳回原告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
【法理评析】
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的一种,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受损一方只需要证明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污染环境方存在过错。
一、有关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环境享受损害。 (2)因果关系,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对环境的侵害是不间断的...
环境侵权的责任范围 一、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对环境的侵害是不间断的,对环境的影响...
一、环境污染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
损害赔偿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的确立,对于充分救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遏制当前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形势,...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
一、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是否竞合 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能够竞合。法律上的竞合,是指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根据被触犯的不同法律规范的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关于损失可以分为间接受损与实际受损,获得多少赔偿需要看实际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环境侵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宁夏某化肥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27亩果园的承包经营权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第一,本案涉案区域...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