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创业公司的数量激增以及企业并购形势的风起云涌,股权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2017年8月28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细细研讨其内容,基本为保护股东权益,厘清公司治理关系的条款。
本文仅以股东分红权为着眼点,梳理公司利润分配的那些事儿……
认缴出资的股东能否与实缴的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同等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出资义务履行不全面的股东,对分红权可以进行限制。当然,认缴出资的股东如果想保障自己的分红权没有瑕疵,应当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等享有分红权,认缴出资不影响股东分红权的行使……”等类似规定。
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是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至于如何运用?取决于你的立场和谈判的砝码。
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
公司利润分配需要符满足以下条件:
1、实质条件:公司利润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进行分配,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还应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分配。
2、形式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这一条件即是公司自治权的体现。
利润分配方案是重点!
公司在满足利润分配的实质条件(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相关法律规定均要求利润分配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为前提,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作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规定“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那么,如果股东会不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岂不是分红无门?
小股东无法影响股东会表决,如何保障其分红权?
《公司法解释(四)》来解救小股东啦~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当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因此,因为无法主导股东会导致自身分红权受损,小股东就可以拿起这条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还要注意《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从法律关系上解读,利润分配的主体是公司,分配的对象是股东。因此,小股东追索自己的分红权时,不能因为对某个大股东主导了股东会从而怀恨在心,一心要诉讼大股东。而是要以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还是那句话:
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是保障股东权益的前提!!!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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