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6日被告王某在原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熠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陕D87658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总价为41万。原告信熠公司在被告王某未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2012年2月8日原告信熠公司以被告王某欠其公司12.9万元车款未付诉至法院。2012年2月16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经营的陕D87658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其原意每月偿还原告5000—10000元。
评析
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是否准许,应认真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诉讼争议的财产是否有毁损、灭失的危险。这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如危险的事实存在,可由申请人选择最合适并为法院认可的保全形式。2、审查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即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等情况,以便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作出判断。要改变以往申请人以“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一句话理由,法院即裁定保全的简单做法。3、审查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保全财产的现状亦应由申请人提供事实和证据。如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帐号或存单号;保全车辆的,应提供车名、车型及牌号;保全不动产、生产工具等,应提供其所在位置、权属、估计价值等情况。4、审查保全的数额是否合适。保全数额有两层意思,一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是否夸大,衡量对照的指标是参考本案申请人胜诉后可得的最高数额,如小于或等于一般应准许;二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即将要保全的财产价值是否基本一致或比较合适。5、审查保全的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由法院根据各案申请人的资产数量和可能胜诉的程度等情况而定,一般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或大、中型企业就不用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能仅凭担保人盖了一个公章或签了名就确认为提供了担保。
财产保全简介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裁判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本身的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有关财物的处分。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尊严。对于本案该车是否应予扣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形式要件看: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被保全财产与案件有关联性即可。从实质要件看: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的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法院才可以作出保全裁定。而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忽视审查保全的必要性,仅凭申请人的一纸申请,就草率进行保全,往往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处理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也不能具体说明不采取扣押措施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的情况,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判断被告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而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其愿意每月偿还原告5000—10000元。说明被告王某并不否认欠款,同时愿意积极偿还债务,并无任何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从而损害原告的权益实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本案中,该车辆系被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被告处购买的,在被告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原告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即该车辆现在的所有权证上所有人为原告信熠公司,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也在原告方保存。假设被告想转移、变卖该车辆,其也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只有被告清偿完全部车款后该车辆才可以过户在被告名下,被告才有处分的权利和可能。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中,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如对其予以扣押,那么在扣押期间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虽然原告提供了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一旦原告方败诉在赔偿损失方面人民法院将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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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会依你的申请扣押肇事车辆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诉前保全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就是持诉前保全申请书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
我是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会依你的申请扣押肇事车辆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诉前保全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就是持诉前保全申请书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
如果你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法院已经查封或者扣押该车辆,他人不能再重复申请保全。除非你保全的数额不大,如果你保全的数量少,对方可以再减去你的保全数额后保全剩余部分财产。
诉前保全是有条件的。如果只是为了防止车主转移车的所有权,到地市级的机动车管理所查封汽车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就可以。不用管汽车现在到底在什么地方。等有了处理结果再说扣押车辆的事情吧。
不一定。 有的可以正常行驶,如营运车辆,法院只封户,不扣车,自然可以进行年检;有的则是实际扣押,就不能年检了。法院到车管所查封车辆可以要求禁止车辆通过年审。不过一般法院去车管所查封车辆,不会要求车辆禁止通过年检。 根据《民事诉讼法...
不一定。 有的可以正常行驶,如营运车辆,法院只封户,不扣车,自然可以进行年检;有的则是实际扣押,就不能年检了。法院到车管所查封车辆可以要求禁止车辆通过年审。不过一般法院去车管所查封车辆,不会要求车辆禁止通过年检。 根据《民事诉讼法...
不一定。 有的可以正常行驶,如营运车辆,法院只封户,不扣车,自然可以进行年检;有的则是实际扣押,就不能年检了。法院到车管所查封车辆可以要求禁止车辆通过年审。不过一般法院去车管所查封车辆,不会要求车辆禁止通过年检。 根据《民事诉讼法...
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能否购买分为两种情况: 一、法院因被告无力偿还债务,随后法院解封或者经法院评估拍卖的,可以购买。 二、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没有进行公开拍卖的车辆,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了的,属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公开拍卖的车过户...
车辆年检必须将车辆开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全面检测, 车都被查封了,怎么可能进行检测,所以是无法进行年检的。 另外,车辆被法院查封,是不能随便移动的,如需移动必须经查封的法院同意。 所以是不能年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