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决议,正常情况下,是在业委会的职权范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但实践中,很多的业委会的做出的决定,都是在超越职权对本应当由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进行决定。而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业委会委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制。这就导致许多小区业委会即使存在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没有直接的监管措施。
对业委会及委员的规制(草案),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拒绝移交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骗取、挪用、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七)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侵害业主权益或者全体业主利益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停其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不得再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拒不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决定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的事项;
(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
(六)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八)拒不支付物业费;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自动终止,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财务凭证、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七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不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个草案能够通过,那么上述条款,对违法乱纪,胡乱作为的业委会委员,就是悬空的利剑。业委会委员如有暗箱炒作损公肥私的违法行为,轻则被暂停履职,剥夺委员参选资格;重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更严厉的当然是追究刑事责任了。
(一)加强房管部门监管以及相关政策引导 在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部门为房管局的物业科,要从源头上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数量,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宏观指导。笔者认为完善科学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投标制度,让有资质的服务意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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