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领工资时摔倒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认定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案情经过
今年43岁的岳先生是贵州人,此前在位于禅城区南庄镇的一家抛光砖有限公司做砖工。去年5月9日,该公司在车间黑板公布栏上发布消息,通知各员工于翌日14时30分领工资。
发工资当天,恰逢岳先生换班休息,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他还是回到公司领工资。当日15时许,岳先生在该公司财务室签收工资时,因突发疾病昏倒在地,致头部受伤,后被公司员工送往南庄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又转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脑外伤。
事发近两个月后,岳先生向禅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禅城区人社局经过调查后,认定其在换班休息期间按照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签收工资应视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涉事公司不服,遂向禅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禅城区政府维持禅城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涉事公司仍不服,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岳先生是在签收工资的过程中受伤,但该伤害是因其自身疾病突发昏倒所致,与其签收工资的行为不具因果联系,不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次,虽然岳先生称其患有疾病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但岳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禅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岳先生不服,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岳先生是在领取工资的过程中晕倒致头部受伤,而他领取工资的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的合理范畴,无论其晕倒的原因是否是疾病所致,均不影响其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综合案情,佛山中院二审认定,岳先生的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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