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和解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情形屡见不鲜,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有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而逃避债务的情形,可能侵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法规对当事人私下达......
本文由微信公号齐鲁家事(ID:gh_2043ebcd3d04)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明确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2在法院作出以房抵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且明确反对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债,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直接以房抵债未见明确意思......
作者 | 李舒,唐青林来源|法客帝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裁判要旨: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
裁判要旨: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而不宜直接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案情介绍:一、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房产抵债,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经过拍卖,直接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
2月23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房产抵债,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经过拍卖,直接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
问:在王某申请执行刘某一案中,甲法院查封了刘某位于丙处的房产,在拍卖过程中,因无人应买而造成流拍。经刘某同意,甲法院裁定将该房产以物抵债给王某。在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法院又以刘某为另一案件的被执行人且丙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属于刘...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房产抵债,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经过拍卖,直接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