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先生在福建省某村有房屋一套,因强台风登陆,该房屋被毁。经与村委会商量,张先生获批新的宅基地并重新建房,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2015年,张先生的房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与此同时,区政府组织人员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为了挽回损失,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随后,张先生向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但区政府在签收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答复,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张先生未能有效举证说明损失的情况,在现场勘查中,也没能发现张先生所列《损失明细清单》中的大部分物品,因而对该损失酌情认定。
有关搬家损失以及临时安置的费用。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搬家损失的前提是房屋合法,张先生的房屋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不予赔偿;现有证据证明,张先生在其他地方还有房产,加之被拆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也不符合当地关于发放临时安置费用的政策规定,也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失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以人身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该案中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并未给张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因此对精神损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的部分请求成立,区政府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点评】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所有者并非不能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的判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此次,我们主要说一说强拆过程中请求精神赔偿的问题。
强拆往往具有暴力属性,会给拆迁户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拆迁户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律师为大家讲解这一问题。
一、违法强拆造成拆迁户人身损害或限制自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本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在强拆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像本案判决中所载明的那样,行政机关采取的强拆手段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拆迁户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损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法强拆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上述物品灭失或损害的,其所有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何为具有人身纪念意义?就是该物品不仅仅具有财产价值还具有一定的精神价值。例如,某人与其妻子感情非常好,但妻子不幸因病离世,妻子的遗物对此人来讲就具有了精神价值,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损害了这些物品,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合法拆房因过错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人身纪念意义物品损害的
前面两种情况都是在说违法强拆,合法强拆造成损失,拆迁户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前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人身纪念意义物品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即便拆迁手续合法,但是拆迁执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政机关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在强拆过程中,拆迁户一定要将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于首位,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才能享受拆迁后的美好生活,才能在遭受损失后采取相关的维权措施。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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