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能“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吗?

2023-06-06 14:51发布

保险真能“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吗?

江湖曾一度盛传,人寿保险可以做到“离婚不分,欠债不还,诉讼不给”,似乎能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

而但凡有一点法律基础的保险从业者都会知道,不分实际情况,一律这样宣传人寿保险的,都是极不专业和极不负责的。

一、先说“欠债不还”

代理人常常挂在嘴边的“保险避债”是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然而,这句话从头到尾也没有否定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合法求偿权。

仅以此作为“保险避债”的法律依据,不是认知片面就是偷换概念。保险有“债务隔离”作用,但是并非老赖恶意避债的温床。

因此,如果要达到保险的“债务隔离”效果,前提是:

第一,合法资金单独投保。如果投保的钱都来源不正,那这份保单是否生效本身就是个问题。

第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千万千万自己指定受益人,而非法定!

这是很多人投保的误区,直接勾选了合同上的法定受益人。

当受益人为法定时,身故保险金将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简单说也即是:遗产优先偿债,后继承。

作为遗产的身故保险金肯定偿还生前债务之后,才能被继承。

可能会带来很多预料之外的问题,结果未必能够符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甚至演变成悲剧。

二、再说“离婚不分”

没听说现行《婚姻法》吗:就算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可如果一方完全没出钱,那万一夫妻离婚、房子也是只归属实际出款一方的。

至于保险,自然也是如此:

谁出钱谁就拥有保单的“现金价值”;

除非指定一方为理赔金受益人,保险理赔金专属于受益人,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是”离婚不分“的依据。

然而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离婚时双方还是健康的,保险的价值是以”现金价值“而非”理赔金“的形式存在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那么保费属于个人财产的保险离婚时不分,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就需要分。

就以王宝强离婚案为引子。

王宝强离婚带来的冷思考——婚后保单到底算不算个人财产?

保险业内曾流传一个说法:“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欠债了,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 

这句话其实理解有误,实际情况是理财分红类的保险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可以通过退保后对现金价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人寿保险也是同样的情况。

唯独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保险赔偿属于夫妻一方(即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三、“诉讼不给”

既然“欠债不还、离婚不分”并不绝对,那么“诉讼不给”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保险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洗黑钱”的集中营,也不是违法犯罪的温床。

保险的本意是保障,保障不幸的人和家庭尽快脱离困境,保障长寿的人避免“人还在、钱没了”的尴尬,保障家庭财产能够按照投保人的本意顺利传承。

所以,那些片面夸大保险功能的人,请消停点吧,别给保险泼脏水了。


来源丨财富管理杂志、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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