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85
试想一下
忙碌了一天的你
回到家准备给家人做一顿丰盛的晚餐
却发现家中被“淹”
并且还有污水不停从下水道往外涌
这情景是不是让人很抓狂?
最近
济南一位住户就遇到了这个糟心事
多次协调无果后
怒将楼上的24户邻居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2020年的春节,对于贾方(化名)一家人来说,过的那叫一个不踏实。事情还要从春节前的两个月说起,这一天贾方早早下班回家,准备给家人做一顿丰盛的晚餐,可刚进门就听到有哗啦啦的水声,寻着声音来到卫生间,发现满地都是水,而且污水还不断从管道向外涌。见状,贾方马上联系了小区物业,不一会儿工作人员上门进行维修。本以为这事儿就到此为止了,万万没想到,接下来的一个月里,贾方家接连多次被卫生间返流的污水浸泡,直至无法居住。“家里的家具被泡了,我还专门找了鉴定机构做了财产损失的鉴定。”贾方认为,自己家卫生间多次返水以及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楼上邻居使用不当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楼上24位邻居应当共同承担其财产损失、鉴定费、保洁费等共计两万余元。因在协商过程中,大家对谁来担责的问题有异议,无奈之下贾方一纸诉状将楼上24位邻居告上法庭。而根据一审法院依申请从物业调取的管道维修视频可以显示贾方和楼下住户之间的立管并未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也无其他邻居所述的管道设计问题。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其房屋多次被厕所内返流的污水浸泡无法居住。贾方认为在管道不存在设计问题、质量问题情况下,“物业也定期维护,尽到物业合同约定义务”,那么结果只能是因为楼上居民不当使用导致。在庭审过程中,贾方提交了居委会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关于自家《卫生间返水室内被泡情况说明》复印件,该《说明》中提到:贾方家中第一次卫生间主排污管道返水是因为楼上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物业工程部先行协助疏通,疏通过程中初步怀疑该卫生间主排污管道内被人为扔至物品卡在管道内导致污水无法下行后返至住户家中。随后的一个月内该管道四次出现返水情况,其中一次该户业主自行找专业人员疏通一次,5次返水造成业主室内进水、客厅、卧室木地板、床、家具等物品被泡。事情发生后,邻居们也都很纳闷,多次堵塞在同一位置,该位置是否存在损坏、贾方自己的使用过程是否合理等多种因素。因此邻居们认为,贾方的财产损失与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下水管道切开之后里面没有发现任何东西,其他的业主也没有出现堵塞的问题,连续堵了多次,应该是他本人使用不当或设计的问题导致的下水道堵塞。”邻居们纷纷表示。而且邻居们表示,在一审案件庭审中贾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管道堵塞的原因及堵塞物到底是什么。另外,贾方称自己家卫生间返水,而楼上、楼下均未出现过返水情况,且物业工作人员维修过程全程录像,切开主管道后,并未发现主管道内有堵塞物。也可以说明很有可能是因贾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此外,庭审中邻居们也表示自己及家人均正常使用卫生间,无需用证据证实。而且他们作为普通业主,均具备合理使用卫生间的生活常识,贾方认为他们没有合理使用,举证责任应当在贾方,贾方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首先要证明他们真的存在过错,而且他们认为该案并不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邻居们对贾方提供的那份《说明》也提出了异议,首先他们认为贾方应该提供原件而非复印件,其次他们认为该情况说明内容不属实,两单位没有资质证明堵塞是楼上业主造成,要看鉴定勘查事实。而且,贾方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且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申请向物业公司调取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中包含管道疏通、管道切割照片及视频,内容显示:管道切开后,向管道上段伸手探查,管道内未探查到物品。贾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视频资料仅展示了切割部分管道后的结果,对于切割过程及准备工作没有显示,另外视频中仅显示在切割口上部没有异物,并不能证明在楼层管道之间没有异物。一审法院认为,贾方的房屋因卫生间下水道堵塞返水,造成房屋被浸泡,并因此造成财产损失。贾方诉称24位邻居作为楼上住户,在使用卫生间下水管道过程中,没有合理使用,导致污水倒灌给其造成损失,并提供了《卫生间返水室内被泡情况说明》复印件加以证明。根据相关证据本院对该情况说明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贾方应提供该情况说明的原件对其诉称事实加以证明。经一审法院询问,贾方表示不能提供该情况说明的原件。由于未能提供该情况说明的原件,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供该情况说明原件确有困难,亦未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故贾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24位邻居赔偿其损失证据不足,不能支持。贾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随即上诉。二审中,贾方虽提交了认为可以证实涉案下水道淤堵系楼上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相关证据,对此,经审查,法院认为,证据中并未明确证明其诉求的所有内容,且贾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财产损失与楼上邻居使用不当有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对于本案的启示意义,二审主审法官指出:本案系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高空坠物”等特殊侵权情形,仍属于一般侵权纠纷,不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在涉案下水管道切开查验后,未发现存在其他堵塞物的情况下,贾方仍坚持其室内被淹系楼上邻居导致,应对此负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虽因举证责任原因最终未能支持贾方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对涉案楼房的相关住户具有一定的法律警示意义,上下楼层住户生活中在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时,应切实增强文明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不要把不易溶解的物品或纸巾等杂物随意丢弃马桶或排水排污管道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否则,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济南中院、山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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