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微信公号齐鲁家事(ID:gh_2043ebcd3d04)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明确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2在法院作出以房抵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且明确反对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债,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直接以房抵债未见明确意思......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裁判要旨:虽已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没有对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双方关于案涉房产的转让并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受让人亦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其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1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宏都(曾用名:戴洪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淞,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1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宏都(曾用名:戴洪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解军。 一审被告: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戴宏都因与被申请人解军及一审被告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向......
作者 | 李舒,唐青林来源|法客帝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裁判要旨: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
裁判要旨: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而不宜直接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案情介绍:一、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公司...
网友提问: 我和前夫法院离婚,房子给我孩子给我,我要支付他一半房款。现在他要求我一次付清,但我又要养孩子又要供房,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和他协商分期付款他不同意,说如果我不按判决一次性付清款他就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请问律师,他申请强制执行的话...
来源:法务之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法释〔2021〕18号...
现实当中,抵押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
法院的判决书中的债权,只是一种可能得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需要申请执行,只有执行到了财产,才是现实的财产。因此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抵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 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
对于欠钱不还经向法院起诉之后,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偿债能力,可以依法裁定以被告人的房屋进行抵债,房屋的过户手续由法院判决或裁定。
展开全部 一、债务人的工资可以抵债吗 如果欠条到期了债务人不还钱,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要求债务人还钱。只要债务人有工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工资来还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月在执行对方工资还钱的时...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0 条 人民法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