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的房产可以抵债吗(法院执行裁定以房抵债)

2023-06-06 06:27发布

法院裁定的房产可以抵债吗

如果民间借贷合理合法,证据确凿,法院是可以判决用房产抵欠款的。但是如果该房产是债务人唯一居住场所,那么按照民法通则就不能判决用该房产抵欠款了。

最高法: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附详细说明)

本文由微信公号齐鲁家事(ID:gh_2043ebcd3d04)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明确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2在法院作出以房抵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且明确反对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债,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直接以房抵债未见明确意思......

看判决!最高法一纸裁定:“以房抵债”符合4个条件可排除法院执行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裁判要旨:虽已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没有对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双方关于案涉房产的转让并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受让人亦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其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1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宏都(曾用名:戴洪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淞,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明确了!最高法案例:“以房抵债”符合4个条件可排除法院执行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1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宏都(曾用名:戴洪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解军。  一审被告: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戴宏都因与被申请人解军及一审被告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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