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最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条约,《纽约公约》在被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裁决对各国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的情况下,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家可以拒绝对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这是一条任意性规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给与了裁决承认与执行国以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于是,一些国家的法院和学者认为,《纽约公约》并没有为被撤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明确的依据,即使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也并未违反公约的义务。事实情况是,《纽约公约》在缔约国对国际商事裁决行使撤销权问题上话语权甚微。这样,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是可以承认与执行被外国已经撤销的裁决的。在实践中,也有国家根据《纽约公约》的此条规定对外国已撤销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比如,美国在Chromalloy案中的做法。后来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弥补了《纽约公约》对撤销事由不予列名的情形,但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它不具有规制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只能作为一个模范法为各国所效仿。应当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撤销事由上的规定确实比《纽约公约》进步了许多,也为各国在撤销权事由的行使上提供了依据。由于其模范法的缘故,各国不可能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欧洲公约第6条第1款第5项有关已被撤销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采取了更为明确的态度,那就是明确了被撤销之仲裁裁决在何种情况下才不会得到承认与执行。显然,《欧洲公约》允许执行已被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只要其撤销的理由并非公约明确提及的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四个理由。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其列名的四种理由之一,一项裁决一旦被撤销,则不可能在其他缔约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但是,如果撤销事由不在列名的四种理由之内,则其他国家可以执行已被撤销的裁决。这种做法使得实践操作性更强,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自由流动,最大限度的保证了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相比《纽约公约》来言,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值得借鉴的做法。当然,由于其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欧洲公约》也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效力高出很多。
与以上诸公约迥异的是《华盛顿公约》,它在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力上的规定似乎更值得借鉴。《华盛顿公约》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值得提出,这就是,在ICSID(the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体制框架内,除非ICSID裁决通过ICSID内部程序予以审查和撤销,每一个缔约国都必须承认和执行ICSID裁决,并视同于本国法院做出的最终判决一样。这样一来,在ICSID机制内做出的国际商事裁决,不存在被一缔约国撤销,而得在另一缔约国承认与执行的情况,也不会存在撤销事由上面的国别歧异。事实情况是,一项裁决要么被执行,要么回到ICSID的内部机制中获得审查,但是绝不会涉及到有关国家的干涉。这样,由ICSID做出的裁决,其承认与执行获得了足够的保障,有利于裁决的做出与承认和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阻却裁决效力的途径之一。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会产生裁决效力不确定的结果,会对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有关执行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对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国内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应双方当事人请求,须有仲裁协议,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仲裁规则,依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授权,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则作出友好裁决。 如果说和解是双赢的话...
如果说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或执行裁决是胜诉方的专利,那么,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就是败诉方的专利。除此之外,如果执行地法院认定执行裁决有悖于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用败诉方申请,他们也会主动地裁定该裁决不予执行。如此败诉方等于免费搭乘了一回法院...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国家司法干预仲裁的方式之一,为的是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然而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碍仲裁的高...
1958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下制定和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⑴(通常简称为1958年《纽约公约》)。截止1998年6月10日该公约40周年纪念日之际已有118个国家成为缔约国。⑵《纽约公约》已成为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公约并被誉为...
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必然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预,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给予的支持与协助,如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二是指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监督及对裁决的司法审查、管辖...
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方法主要有协商(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诉讼(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所独有的民间性、自治性、秘密性、灵活性及专...
[关键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 [论文正文]: 商事仲裁按国籍可分为内国仲裁、外国仲裁和国际仲裁。而外国仲裁就是外国的内国仲裁。中国加入WTO以后,经贸的国际化程度空前提高。有交往必有争议,有争议必有仲...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撤销程序,制约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settingaside,vacatur,declarationofnullity),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