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2023-06-06 11:59发布

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认真履行。如果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对变更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公司在没有取得钱x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调动钱x的工作岗位,使劳动合同发生了变更,并且公司的行为事后也没有得到钱x的同意,因此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也违反了公司与钱x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因此,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违约行为。

具体案例

钱x是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生,原是北京某中央企业国际贸易部的经理,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这是因为钱x是国际贸易专业毕业,不希望做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公司为了留住她,答应了这些条件。这也是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一年以后,公司换了总经理。出于工作的需要,新老总准备调钱x去别的部门做经理,钱x不同意,拿出合同来与公司争辩,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被新老总拒绝,以这是总经理的权限不需要经得他本人的同意,并告诉钱x要么以单位利益为重,服从单位的安排;要么走人。

钱x特咨询律聊律师: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吗?

新法新规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基本保留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是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律师提醒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为自己有自主经营权和用工权,便觉得自己有权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适当变更,其实这是一种很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在一定特殊情况下,变更才有效力,否则,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六条劳动你就能了解到更多维权策略)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5、《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的;

(三)劳动合同期限虽满,但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的;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内部部门或岗位之间作临时性、有确定期限的调动或外派工作,劳动者又能胜任的。

6、《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7、《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并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多的,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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