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及其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对公司返还或者缴足出资本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股东抽逃出资后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是否也适用该条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启示: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实际上为两个概念,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说虚假出资,是公司成立前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行为,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后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解释中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何界定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法院是综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对价、是否有相关支付凭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通常认为,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则可以认定受让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鉴于前面第1、2点所述,抽逃出资并不包含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如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难看出,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和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受让股东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其为协助者。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出资是股东最主要的法律义务,公司是行使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
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查看是否出现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情况,即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具体为四种情况: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协议各方约定将标的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享有权利并负责处理,且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部分资产剥离给原股东,该约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具体列举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而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也并未损害...
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掌握并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可以或多或少地影响或决定公司的各项经营发展。 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施加重大影响,明确界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完善企业治理、预防市场风...
导读股权转让是公司股权变动最常见的方式,很多复杂的并购交易也是以此为基础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的。本文从法律文本起草以及股权转让纠纷两个方面,结合法律服务案例,分析股权转让项目中的一些基础的、关键性的法律问题,供交流、分享,也对股权转让协议缔约主...
来源:民商法律智库如果打赢了,对方没有钱怎么办?说实话,这也的确是近年来的执行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公司类案件在最后执行时发现公司竟无财产可供执行。难道债权人真的拿这些失信公司没办法?当然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公司股东为...
01案情简介 关某某、张某注册成立汉丰公司,工商登记关某某占69%股份,张某占31%股份。公司注册时经过验资,登记后关某某、张某又将注册资本金全部抽出。由于公司成立后市场不景气,且两人未有行业经验,公司经营一年后,状况不佳,后关某某、张某...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是是可以将自己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以获得新的投资资金的,在股权转让的方式中,可以选择挂牌转让股权,即按照挂牌转让的规则进行转让。那么选择挂牌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1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
作者:杨喆,执业于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来源:法务之家近来,笔者作为代理律师经常在诉讼中被当事人问到最多的话题:如果打赢了,对方没有钱怎么办?说实话,这也的确是近年来的执行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公司类案件在最后执行时发现公司竟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基本案件事实2004年9月10日,叶某、陈某、黄某分别出资100万元、250万和150万元,共计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设立舜天公司。2005年12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经多次增资,增加到1080万元,其中,叶某出资108万元,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