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交叉询问浅谈!

2023-06-06 11:26发布

刑事辩护中交叉询问浅谈!

01

一、对于证人的交叉询问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突破:

1

感觉缺陷:

    证人是否对看到、听到、感觉到的具体事项拥有感觉上的能力,或者说是否存在感觉上的障碍。例如:笔者曾办一案,证人有轻微夜盲症,但证人证明其在深夜目睹犯罪嫌疑人与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交易,由于该毒品交易未被当场人赃并获,所以证人证言很可能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但此证人证言就需要在交叉询问中突破其感觉缺陷,求得不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最终目的。

2

品格缺陷:

    证人是否存在品格缺陷对于证明也有重要意义,例如存在欺诈、诈骗前科等或曾经存在造谣、诽谤等情况的,该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有效均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3

精神状态:

    证人作证时或者目睹案件发生时的精神状态也是需要辩护律师注意的地方,例如证人是否自身存在吸毒恶习,若存在,在目睹案件发生时是否有毒瘾发作情况?又或者证人有酗酒恶习,目睹案件发生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这些情况都需要辩护律师予以深挖,或许会有意外惊喜。

4

重罪前科(在我国被称为同案被告人互相印证):

    在团伙犯罪中或者有多名犯罪嫌疑人但并非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并未被同案处理,但处于同案犯的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很可能作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证人证言来使用,此时就需要对于该同案被告人是否存在重罪前科等情形予以甄别,以免被存在重大犯罪前科的另案嫌疑人指认非真实的犯罪事实。

5

前后矛盾陈述(此点非常普遍):

    证人证言经常会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以及证人证言和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供述也会存在许多矛盾之处,若证人不实际到庭很可能无法准确调查真实情况,只有通过交叉询问来还原真相。

6

证人一方的利益或偏见(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当证人若和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是不能保证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证人,所以证人理应可以对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但不适用回避措施不代表证人所说的所有内容都必须予以认可,具体的还需要通过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来还原客观事实,防止证人因利害关系而作出不实的陈述。

02

二、交叉询问的注意事项:

1、律师应当询问和案件有关联的问题。

2、通过简洁清晰的设问,让证人回答是或不是,以此来达到辩护人的目的,律师必须掌握询问的内容节奏架构,用询问内容来限制证人的思考,不能让证人自由的发挥。

3、证人可以拒绝回答某些问题,也可能会逃避回答,但是对证人的资质问题,是否适格,必须回答。

4、不得使用诱导性的提问方式,更不得有威胁、利诱的言语。所谓诱导性,就是在问题中包含了希望对方回答的答案,例如提问:“你亲眼目睹的杀人犯是不是用一把10厘米长的匕首刺进了被害者的胸前?”就是诱导性提问,这类问题提出后很大可能会被对方反对。

5、在交叉询问中,提出的问题至少要包含一个待证事实或者说是确认事实,应当让诉讼参与人更容易理解,更容易体系化呈现出你想要问的事实有利于降低对方看出询问者目的而产生反抗情绪。

6、不要问如何,为何等开放性的问题,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7、不要问同一个证人太多的问题,不要指望在一个证人中问完所有问题,不要让证人长篇大论,最好逐字逐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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