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拍卖流转的土地吗(法院拍卖集体土地房屋能过户吗?)

2023-06-06 06:08发布

法院可以拍卖流转的土地吗

案情2012年,法院裁定执行张某一宗116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公开拍卖后依法向国土资源局送达执行告知函。经调查,该宗地在城镇规划区之外,于2010年取得,用途为住宅。因受地震和强降雨影响,2010年确权时该宗地上两间房屋已坍塌,场地属平整状态。对于如何处理该宗地,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产生了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出让土地“投资总额达25%以上”才能公开转让净地。当地省政府文件规定,出让净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公开拍卖。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拍卖这宗净地,而应由政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前收回这宗空闲土地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应当收回,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的拍卖,但可在执行中提出行政建议。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要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该宗地上的房屋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才坍塌,是因不可抗力而成为净地的,当初的出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宗地投资总额,无法判断是否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结合本案例,该宗地是在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不应适用该法。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案中,法院已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告知函,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配合法院的拍卖。(作者单位:四川省苍溪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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