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引出乘客猝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3-06-06 11:05发布

航班延误引出乘客猝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2009年7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的陈虹(化名)在航空售票点购买了两张8月2日晚飞往北京的机票,准备与儿子一起看望在北京工作的丈夫。购票同时,陈虹花20元钱为自己购买了1份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8月2日17时,陈虹与15岁的儿子赶到某机场,通过安检后等待登机。按照航班时间,母子俩乘坐的飞机应在18时10分起飞,但机场方面通知,由于天气原因航班推迟。

2009年8月3日凌晨1时,机场方面将等了7、8个小时的陈虹母子及其他乘客安排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待机。

2009年8月3日晨,陈虹的儿子发现陈虹已经死亡。事后,陈虹的丈夫、父母和某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陈虹为意外死亡。

陈虹的丈夫认为,根据保单约定,陈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保险时间为8月2日零时到8月8日,妻子的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约定,支付理赔金额40万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陈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走出飞机舱门。陈虹的死亡地点是在机场外的宾馆,不应获得理赔。

陈虹的丈夫、儿子和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某法院,索赔保险金额40万元。

双方观点针锋相对

01

保险合同是否是否生效?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陈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保险条款第2项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止”。依据该条款,陈虹在安检、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走出舱门,这一连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的情形。陈虹是离开机场后在宾馆住宿时死亡,死亡时间及空间均非合同约定情形。此外,保险合同第3项约定,被保险人在机场之外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陈虹走出机场,当天的安检已经自动失效,保险效力也不复存在,只有当她再次进入安检程序时,保险效力才会再次启动。

原告表示:当日,陈虹已经通过机场安检,如再次进入机场需要重新安检,仅是机场的相关制度规定,与保险公司无关;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关于“保险空间”的规定;陈虹不是由于自己过错擅自离开机场,而是应民航方面要求,并听从安排住进宾馆;死者购买的保险合同期限是7天,而不是被告认为的空中飞行时间,合同之所以如此约定,表明保险公司已预估到航班延误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本案中,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根本没有达成诸如解除、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任何书面意见。

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合同第3项免责条款,因为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就该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没有法律效力。

死亡原因之争

02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公安局尸检报告,证明死者是意外死亡,符合保险单中的意外伤害赔偿特征。

保险公司抗辩,意外伤害强调的是被保险人遭受外来意外伤害,陈虹并未遭受这种侵害。公安机关得出意外死亡结论是警方根据“死者全身无机械性暴力打击损伤”的表象作出,鉴于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陈虹的真正死因尚不明确,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家属承担。

原告表示,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时,并未就什么是意外伤害进行解释,对投保人而言,意外伤害是指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被保险人自身或故意造成的伤残、死亡,陈虹的死亡属于这一范畴。

事发后,家属方面曾与保险公司沟通,当时,对方并未就尸检结论提出异议,也未就是否进行尸体解剖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提出明确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陈虹的死亡属猝死,猝死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诱发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的范围。

原告认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中已证明陈虹属意外死亡,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非死亡原因,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调解原告获赔30万元

2011年1月底,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0万元。至此,全国首例航空旅客在宾馆待机死亡,家属主张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索赔案审结。

对本案的评析

01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四个特征,即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保险条款往往强调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对什么是“意外伤害”进行明确定义,原、被告双方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被告保险公司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双方如对条款发生争议,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陈虹死亡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在实务中,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就是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用通常理解无法解释,才会使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开发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对意外的定义都是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但是,究竟什么是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就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作为顾客,去商场购物。在购买前,对商品肯定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比如质量、功能、安全事项等,不可能对该商品一无所知。那么,回到航意险上面,乘客在购买航意险时,对航意险肯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不然的话,他不会花钱去买。既然这样,我们可以推定乘客对保险条款是知道的。当然在实务中,人们购买航意险的目的是以防万一,可能不会认真研究保险条款。加上我国近几年加强了航空安全,几乎没有发生过空难事件。所以,当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没有人再去关注保险合同了。一旦出现事故,才会找来航意险合同。这种习惯阻碍了人们对航意险的关注,有时甚至导致对航意险的误解。

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是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伤亡。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得出意外死亡结论是根据“死者全身无机械性暴力打击损伤”作出的。可见乘客并没有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既然不是意外事故引起的,理当不赔。

02

1

谭志明&李春娇

关于死亡地点

由于天气原因航班推迟,乘客通过安检又离开了机场,在机场方面安排下,住进了宾馆,后来死亡。由于乘客死亡地点在机场之外的宾馆,所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机场之外发生意外伤害,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赔。

那么,死亡地点在本案中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呢?尽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期间是“自持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舱门时止”,但我们认为,陈虹不是由于自己过错擅自离开机场,而是应民航方面要求,并听从安排住进宾馆,无过错就应获得理赔。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03

关于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单中含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性质的条款,提供该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如何衡量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有关法律后果等依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涉案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被保险人在机场之外的地方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实务中,当乘客在机场或保险销售点购买航意险时,往往将身份证交给工作人员登记一下,然后缴纳20元的保费,收到一张保费收据。当时并没有拿到航意险的保险单,更不可能看到保险合同的条款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根本无法履行。这样会导致一旦发生争议,乘客就会以保险公司没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确应该反思现行的做法是否存在漏洞?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加以弥补。

04

1

谭志明&李春娇

死亡原因是否是猝死

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突然、非暴力性死亡。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一般而言,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那么陈虹是否属于猝死呢?其家人认定了尸检报告的结论,为意外死亡。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却指出,事发当日,李女士的儿子在派出所里曾陈述:“我妈身体有病,具体我爸知道!”对于这份笔录,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去派出所调阅。保险公司还认为,目前得出的“意外死亡”结论,仅仅是尸表检验,是警方根据“死者全身无机械性暴力打击损伤”的表象做出的,鉴于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真正的死因尚不明确,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家属来承担。

本案的关键在于死亡原因的认定,现在的证据无法证实保险公司方面曾经明确要求进行尸体解剖。试想,如果保险公司当初明确告知死者的家属,必须进行尸检,否则拒赔的话,死亡原因应该能查出来。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要求对陈虹尸体进行解剖,那么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猝死是由潜在疾病所致的理由无法得到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应对不能举证证明陈虹死因是由于潜在疾病所致而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意外死亡”的结论是有效的。可以这样讲,保险公司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是犯了最致命的错误!

05

意外死亡不等于意外伤害死亡

意外死亡即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意外死亡包括自杀,但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自杀是不赔的。所以,意外死亡不等于意外伤害死亡。

猝死属于意外死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疾病引发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其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人的内部器官病变引发,缺乏“外来性”这个特征。

意外伤害死亡,顾名思义,即被害人受到自然、机械、他人等外界因素的伤害后死亡,强调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外来性”的特征,所以,属于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就本案而言,在缺少外力伤害情况下民航乘客死亡,属于意外死亡,不是意外伤害死亡,从法理上讲不应该得到赔付。

06

1

谭志明&李春娇

对“通常理解”的把握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规定被称为“不利解释原则”或“疑义解释原则”。也就是说,在使用“不利解释原则”之前,必须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那么,何谓“通常理解”?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争议颇大。

在保险司法实务中,法官习惯于适用《保险法》第30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与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到很受伤。法院形成的这种“凡是保险条款有争议,就直接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思维惯性,导致被保险人受到过度的倾斜保护,也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恶意抗辩的工具。”①这种做法导致“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确有矫正的必要。

 何为“通常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认为:“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既不采纳保险人的理解,也不采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理解,而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来解释。”但何为“一般人”,我们认为应理解为“购买过此类保险的普通人”,这里既不是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而是中立的普通人,或者称之为“理性的人”。由于案件是由法官最后做出判断,所以,“通常理解”最终还是由法官来界定。在此意义上,“通常理解”还是要结合个案进行。

本案启示

查看《某保险公司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SPA2009-01)关于“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后我们得知,本案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查清死因,对照“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判断是否属于赔付范围。

另外,在乘客购买航意险时,如何使其明晰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是避免此类纠纷再度发生的前提。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不仅约束保险人,同时也约束被保险人。只有双方都讲诚信,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才能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ND

文章来源:  

       本文来源于《保险合同前沿问题研究》第93-99页


相关知识

    停息挂账协商成功后影响坐飞机吗-停息挂账了还能坐飞机么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3-09-16 01:57

    标题:停息挂账协商成功后影响坐飞机吗? 导语:停息挂账是指在飞机上,部分乘客选择暂停飞行并挂靠到其他航班的座位上,以节省费用。然而,在停息挂账协商成功后,飞机上还能不能坐飞机呢?本文将为您解答。 1. 什么是停息挂账? 停息挂账是指乘...

    飞机延误险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09-26 09:57

    每个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都不一样,从几十元到1000元之间不等,具体的要看购买的保险协议。 飞机延误险介绍 飞机延误险虽然是针对航班延误给予赔付的一种保险,但是并非所有的延误都可以获得赔付的。乘客在购买飞机延误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延误险的免...

    航班延误会免赔吗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2:20

    确认延误时间 境内的航班延误附加险,对每次延误的时间要求参差不等,大多限于4小时至6小时,理赔金额也由250元至300元不等。以人保的豪华款神州商务行产品为例,对于16至70周岁的被投保人,如果遇到航班延误情况,保险公司会按照每延误6小时支...

    飞机延误险赔偿标准(飞机延误险赔偿标准几小时开始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05:22

    每个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都不一样,从几十元到1000元之间不等,具体的要看购买的保险协议。 飞机延误险介绍 飞机延误险虽然是针对航班延误给予赔付的一种保险,但是并非所有的延误都可以获得赔付的。乘客在购买飞机延误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延误险的免...

    航班取消赔偿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9-01 21:43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这里没有涉及赔偿问题,但依据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相...

    飞机军事延误赔偿标准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3:42

    飞机军事延误赔偿标准跟正常的延误标准一样。 4小时以上,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比如,如果是因为天气、交通管制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飞机不能正常起飞或降落,这种情况航空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国际惯例是:旅客自行承担其后果,航空公司可以适当给予毛毯、...

    飞机延误险怎么买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21:19

    月票、年票省心最划算。对于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兴趣爱好经常打飞的的人员来说,购买一份保障期限为30天或者365天的航班延误险相对更为方便。某公司的月票航班延误以每3小时为计算单位,赔付金额为300元,单次最高赔付上限为600元。另一家互联网公司...

    飞机起飞延误赔偿标准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6:57

    一、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近日,交通部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就航班延误时的主体责任和权益保障做出规范,如航班机坪延误超3小时须安排旅客下飞机。这部国内第一部明确了航班延误权责以及处置流程的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

    飞机延误一小时赔偿吗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3:10

    飞机延误一小时赔偿吗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正常延误,一般不会赔偿。根据《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飞机延误险怎么赔偿(飞机延误险如何赔偿)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07:33

    《延误补偿》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其中,航班延误时段分4小时至8小时、8小时以上两种,补偿标准在100元至200元之间,各个航空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确定各自补偿的标准。例如,延误4小时至8小时,既可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