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鸿系广州某公司员工,1995年7月1日入职。2018年4月30日,公司与黄飞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黄飞鸿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为14072.53元/月。
双方因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先后历经仲裁、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及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涉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黄飞鸿于2018年4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072.53元/月,并没有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三倍,故应按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至于补偿年限,黄飞鸿在国光电器公司、公司的工作共22年9个月,即经济补偿金为323668.19元(14072.53元/月×23个月)。【案号:(2019)粤0114民初271号)】
黄飞鸿有个同事宋世杰,1996年7月1日入职公司,2018年4月30日,公司也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宋世杰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为27178.33元/月,比黄飞鸿高了近一半,离职补偿却算出只有267300元,比黄飞鸿还低。
宋世杰认为不公平,与公司发生争议,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宋世杰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经济补偿只能算12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及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涉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宋世杰于2018年4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178.33元/月,已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三倍,故应按7425元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宋世杰在公司工作共22年,应按最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67300元(7425元/年×3倍×12年)。
员工上诉:不公平!同一单位、同样经历,工资越高的经济补偿金越少,不合常理和有违立法本义
宋世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我与黄飞鸿的工作单位、工作经历完全相同,因为黄飞鸿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未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一审法院计算黄飞鸿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月数为23个月,而我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只计算了12个月。导致的结果就是同一单位、同样经历,工资越高的经济补偿金越少,不合常理和有违立法本义。
2、一审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时只是简单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考虑分段计算,所以导致计算错误。
二审判决:一审以12个月的上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月数,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济补偿金补偿月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宋世杰于1996年7月1日入职公司,2018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宋世杰虽在公司共工作近二十二年,但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178.33元,已然超过其离职前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三倍,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12个月的上限计算宋世杰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月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世杰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
高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宋世杰于1996年7月1日入职,于2018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宋世杰工作年限合计近22年,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一、二审法院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十二个月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宋世杰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粤民申847、848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 劳动法库
孙监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家政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开始孙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开始孙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9000元,双方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
约翰逊系英国人,于2012年10月4日入职星湾公司,担任西厨顾问,月薪39500元,办理了就业许可证。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一审判决:公司无法举证解除的合法性,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马春花是深圳极大公司员工,入职时向公司申请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2017年5月,马春花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差额。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作出《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审理,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2016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A...
小编按:本案案情简单,却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高院提审,意外的是,各级裁判机关的裁判结果都是不同的,再审结论更是出乎意料。周止弱系上海某公司员工,2016年8月9日入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2016年9月30日,公司作出《试用期...
? 案例索引:王春雪与魏桥公司劳动争议案【(2021)鲁民再11号】?裁判要旨: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雪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
王大明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公司,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试用期2个月。公司向王大明发送的《任职邀请函》载明:聘用职位:资深房屋设计师4+;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
林仙儿,女,1965年5月6日出生,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2001年11月23日入职,2009年9月起,公司为林仙儿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5月6日,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2017年2月4日,公...
韩斌于1993年2月1日入职北京一都川公司,2016年之后任生产科职员,主要负责下单、跟单、贴料卡、打洗水标、其他生产类的临时事项。后公司因组织结构调整,对生产科业务进行调整,取消原洗水标打印岗位,人员调整至车间,但韩斌坚持不去公司指定的地...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保护被征收人产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