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到土地管理部门确权不上,也无需去确权。小产权房屋能否作为执行标的物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不可以,因为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不能进入拍卖程序,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变通为以物抵债。小产权房的执行难度不小,你应有所心理准备。...
对该类民事案件的执行,有人认为,民事调解书是法律文书,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物权发生了转移。但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 首先,在诉讼程序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存在诸多弊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且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规避法律、手拉手到法院调解,在调解协议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规避其他债权人行使权利,法官对该协议的合法性无法审查,又因民事调解书不具有公示的效果,其他债权人因不知情其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此种协议的达成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事调解书确定性。 ......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确认性裁判旨在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即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
作者 | 李舒,唐青林来源|法客帝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裁判要旨: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
裁判要旨: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而不宜直接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案情介绍:一、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公司...
开发商不能开具发票导致买受人无法在转移登记环节交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凭生效文书确认的价格征缴房地产交易税费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4日,原告李超群(出借人)与被告济南某开发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
2月23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08.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问: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
车辆可以办理过户,车牌不可以过户,过户车辆会注销车牌h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和...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分别就:1.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2.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3.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