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法院可以确权吗(法院能否出具以物抵债的调解书)

2023-06-06 13:57发布

以物抵债法院可以确权吗

同一房产,先被一家法院A查封,后来另外一家法院B查封,因不能实行重复查封,对B法院房管局实行轮候查封。后来法院A向房管局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查封房产进行解封,并办理备案和产权。请问:房管局应该怎么做? 问题中事实没有阐述清楚。A法院要求办理的备案和产权的对象是原来的被查封人还是权利人呢? 如果是被查封人的名下,那么办理完备案和产权后,依照B法院的裁定进行查封。如果不是办理到被查封人名下,则办理完备案和产权后,因为房屋的权利主体已经与B法院的裁定书中的被查封主体不同,故不能再依照B法院的裁定进行查封了。

小产权房法院可以确权吗(小产权房的确权法院是否受理)

展开全部 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到土地管理部门确权不上,也无需去确权。小产权房屋能否作为执行标的物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不可以,因为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不能进入拍卖程序,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变通为以物抵债。小产权房的执行难度不小,你应有所心理准备。...

法院可以出具以物抵债调解书吗(法院可以出具以物抵债调解书吗)

对该类民事案件的执行,有人认为,民事调解书是法律文书,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物权发生了转移。但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 首先,在诉讼程序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存在诸多弊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且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规避法律、手拉手到法院调解,在调解协议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规避其他债权人行使权利,法官对该协议的合法性无法审查,又因民事调解书不具有公示的效果,其他债权人因不知情其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此种协议的达成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事调解书确定性。 ......

最高院司法观点:确认性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确认性裁判旨在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即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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