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党中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更新和培养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行政监管对遏制环境污染至关重要
环境资源审判对于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环境资源纠纷诉讼渠道不够畅通,案件审理中存在重刑事、轻民事,重处罚、轻救济的倾向,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尚未完全理顺等情形,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但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通过行政部门处理。从这一现象中不难看出,行政部门在环境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有保护环境的职责,目的是通过分布广泛的行政权力网络,及时制止各种环境侵权行为,防止各类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事件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一些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消极行政,任由排污单位、企业排放污染物质,事中不履行监督职能,事后也不履行处罚等惩治职责,以至于最终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本应通过行政执法避免或得到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拖延至诉讼程序,不仅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三、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在于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开展积极有效的行政执法应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起到督促作用,督促他们积极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及时调查被告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对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并予以罚款,同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取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行政处罚及处罚依据等证据材料的,该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修复行为进行监督;该部门被委托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的,应及时将修复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在于以诉讼的方式,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污染者承担了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已经达到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追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效果,理应主动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出于各种原因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包括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事实及结果,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等)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手段,最终目的都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将二者进行合理衔接将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摘要】由于我们的立法者妥协性地写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支持起诉制度,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错失了写入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良机。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控告权条款(第六条)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留了一个较大的空间。为了明文...
一、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什么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如果有当事人进行污染环境,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
1.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1、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之路 有多远?公益诉讼在我国是舶来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一大亮点,是吸收了我国民事诉讼中10多年来公益诉讼实践,力排众议,将环境和消费两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入法。然而,由于规定较为粗略,司法实践中操作...
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
一、完善了案件的管辖制度 首先是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新法第三十四条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从合同案件扩大到了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了更明确的贯彻和落实,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
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有哪些(一)环境侵权损害之法制救济1.完善环境立法,提高公益之诉的积极性俄国法学家**耶夫指出:检察机关……这些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这实际上是从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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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公益诉讼的原告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从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减少滥诉风险的角度看,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既能在我国适度开展,同时又能有序进行,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宜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