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题: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二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体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是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
问:条例具体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答:一是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是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为了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不具有确定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问:修订后的条例删去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现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经过反复的研究论证,修订后的条例删去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认为取消这一规定能够体现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的总体方向,方便社会公众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规则、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也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问: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答复处理?
答: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实践发展经验补充、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条例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条例在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了强化便民服务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条例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是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策解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制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陆续到位。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工作规则》予以修订,并公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出台了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记者就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发...
深化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 为培养时代新人奠基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推进...
2014年6月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完成例行换届,发布了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九个规范性文件(以上内容见网站要闻及公告栏目)。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烦请告知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2021年12月8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
1.任何一个普通公民都可以查询到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吗 按实际情况,由于无法确定你想查询的是那一方面的信息,无法就查询作出详细回答。但你可以按法律规定,自行确定更快的查询方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