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同一商标在不同法域的权利人不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我国应对在我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加以保护。代购者在电商平台上预先发布可提供代购的商品信息,再根据下单情况完成代购行为,若代购商品生产者在我国未注册涉案商标,而另一相同商品生产者在我国注册了该商标,则涉案商品进入我国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易造成混淆的侵权商品,代购者在应知其代购商品与其他同类同标商品出自不同权利人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电商平台展示涉案商品信息并实施代购行为,使得平台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索引
一审:余杭区法院(2016)浙0110民初16168号;裁判时间:2017年5月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公司)。
被告:胡晓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德克斯公司系第880518号“UGG”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被告胡晓蕊是掌柜名为“游泳的小蕊”,淘宝店铺“小粉兔澳洲代购小店”的实际经营者。该店铺主要从事代购业务,主营包括雪地靴等澳洲商品代购。被告胡晓蕊在淘宝网的代购类目项下发布涉案商品信息,并注明代购标识及“提供的系代购服务,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经原告代理人公证下单两款产品,被告胡晓蕊在澳大利亚相应专柜购得涉案产品后自澳大利亚直邮给原告代理人,且报关也以原告代理人名义进行。因涉案两款产品中分别带有“UGG”标识,故原告主张胡晓蕊销售的该五款产品均侵犯其涉案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胡晓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淘宝网上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
裁判内容
本案中,原告下单的涉案两款产品中分别带标识,该些标识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而该标识中“UGG”部分突出醒目、显著,属于涉案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该部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极易产生混淆,因此,属于近似商标。原告主张侵权的其他三款产品上,在展示的商品实物图片中也显示实物中带有突出醒目的“UGG”标识,同理,也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与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原告确认涉案产品均非其生产或其关联公司生产。本案存在的争议恰在于涉案产品系购自澳大利亚,而原告在澳大利亚并未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该院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涉案产品在澳大利亚可能属于合法产品,但其自澳大利亚进入中国境内,即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权利。按照上述论证,涉案产品进入我国即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易造成混淆的侵权商品。虽然按照淘宝网规则,胡晓蕊实施的系代购行为,但是胡晓蕊并非单纯的根据下单人的任意指示完成代购行为,而是其先发布可提供代购的澳大利亚商品信息,下单人根据其发布的信息进行下单确认。由此表明,胡晓蕊系专门从事跨境代购业务的代购者,其在通过跨境代购经营行为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审查其预先提供的国外代购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内权利人的权利。
该案中,原告的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从胡晓蕊发布的小店介绍中也可得知其对于澳大利亚本土的UGG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其应当知道澳大利亚UGG与原告生产的UGG产品系出自不同权利人,其仍然通过淘宝网展示涉案商品信息并实施代购行为,使得普通消费者极易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胡晓蕊通过淘宝网展示涉案代购商品信息并实施代购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该院判决胡晓蕊赔偿德克斯公司3万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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