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 | 诋毁商品声誉 是否构成犯罪?

2023-06-06 11:12发布

案例发布 | 诋毁商品声誉 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

被告人为诋毁他人商品的声誉,故意歪曲、夸大事实,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裁判要旨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情简介

一、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被告人陈恩租赁经营的江苏省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以下简称“度假村客房部”)向连云港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购买双菱牌空调84台,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同年11月起,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以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菱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二、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广如先后在报纸上刊登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的文章,并收受陈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14日、3月28日,四名被告人经商量分工,由钱广如确定地点、通知媒体,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后在南京、上海等地,当众砸毁双菱牌空调各一台,并向围观群众和记者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等言论。

三、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又在南京继续公开砸毁双菱牌空调,诋毁双菱牌空调声誉。多家媒体报道了“砸空调”事件。双菱牌空调声誉受损后,仅产品退货就造成双菱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案发后经检验,该批空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予惩处。

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实,陈恩等被告人的行为对双菱牌空调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直接导致双菱牌空调销量下滑,并造成众多商家质疑、退货或终止合同。从商家退货理由可见,被告人的行为与双菱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如太仓市群益贸易有限公司函称:报纸、电台报道了双菱牌空调在南京砸机事件,导致用户要求退货或调机,故决定暂停对双菱牌空调的销售,并将库存退还。北京市冰洋制冷销售中心函称:从报纸上获悉双菱牌空调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南京被当街砸毁,给该公司空调销售带来极大困难,故决定退回库存的85台双菱牌空调。上述证据与审计结论所证实的双菱公司确实受到退货损失相吻合,足以证实商家退货的真实性。该审计结论是根据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出具的,所依据的事实是确实、充分的,其证据效力应予确认。但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双菱牌空调的声誉损害应从被告人钱广如依据陈恩等人捏造的虚假事实发表报道时起计算。故报道发表前的退货损失2万余元应予扣除。此外,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结论仅仅证实了因退货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不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损失。被告人多次采取砸空调等手段损害双菱牌空调声誉,并通过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对损害商品声誉罪行为后果的规定。

一审宣判后,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不服,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给双菱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问题。经查,陈恩等人先后三次在上海、南京等地公开砸毁双菱牌空调,又散布捏造、诋毁双菱牌空调声誉的言论,致使多家媒体进行了新闻报道,众多商家质疑、被迫终止、变更销售合同,导致双菱公司的商品声誉受损,销售量下滑的后果。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7日,发生退货1065台(套),造成退货产品可销售毛利损失为人民币576091.97元。又据南京腾远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经纬技术装备公司、北京市冰洋制冷销售中心等多家销售商的公函、退货清单及订货合同等证据,足以证实商家退货与上诉人所实施的诋毁双菱牌空调声誉行为有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本案双菱公司的经济损失认定,除现有的审计结论计算出的直接财产损失外,还应考虑包括企业商誉价值的降低等因素,故应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对双菱牌空调的声誉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

综上,上诉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故意捏造并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虚伪事实,对双菱牌空调的商品声誉进行损害,给双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与作用,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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