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于195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1.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我们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
《仲裁法》关于仲裁申请的条件包括三项: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涉外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 一、规范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 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
[摘要]本文认为,为实现仲裁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取消区分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双轨制监督,对两类裁决的监督标准应统一限定在程序事项上;进一步完善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进...
一、各国的成文法规定 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明确授权当事人可以变更通常适用的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不过,上述规定大多有其特定背景,这就是这些国家往往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向法院提起上诉。② (一)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的上诉 尽管仲...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 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
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它的仲裁员也由民间推荐选任;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没有强制管辖权;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基础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隶属于中国...
根据《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提出证明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根据情况分别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l款的规定所说的裁定撤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