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系货物全程运输的契约承运人**公司提起的货损追偿之诉。原告**公司选择了合同诉因,因涉案支线运输系沿海运输,故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公司与实际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公司依据履行事实和相关的法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公司的独立合同人**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毋需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原告:**公司被告:**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远洋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公司2000年3月7日,原告**公司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支线运输协议”,双方约定由**公司每周为**公司提供上海至宁波、温州航线的70个箱位。该协议第6条约定:本协议由缔约方的授权代表签章。该协议的签章人为**公司和**远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0年3月1日,被告**公司和被告宁波**公司签订了“港航班轮协议书”,双方就**公司从事宁波至温州、上海的内支线集装箱运输事宜达成了协议,由**公司每月将船舶动态通知**公司,然后由**公司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同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由**公司将其所属的“向荣”轮出租给**公司,但未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000年3月,原告**公司承运**公司的一批冻虾(共3个冷藏集装箱),从加拿大哈克斯洛运往中国宁波港。**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的装运指示表明大部分时间内冷藏集装箱温度均须保持在摄氏零下25度。货物几经转船,于同年5月23日被运抵上海港。涉案集装箱在上海港卸下后,于5月26日装上支线船“向荣”轮,并于同年5月27日到达宁波港。**外轮理货公司在理货时将涉案3个冷藏箱作为溢卸,并制作了集装箱溢卸单。**公司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港航班轮协议”实际操作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等业务,将3个冷藏集装箱卸离“向荣”轮,存放于公司的集装箱堆场至同年6月20日货主提货。货物在堆场存放期间,**公司未给3个冷藏集装箱通电。同年6月21日,货主**公司将货物运抵上海,开箱后发现货物变质,当即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2000年7月27日,**公司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向宁波海事法院就涉案货损向本案原告**公司和集装箱堆场保管人本案被告**公司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2000)甬海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货损发生在**公司保管货物期间,同时判令本案原告**公司向**公司赔付了货物损失、各项费用及利息。**公司和本案原告**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公司向**公司赔付货物损失、各项费用及利息。另判决**公司向**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此外,**公司负担二审的案件受理费。2002年2月26日,本案原告**公司向**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另查明:**公司和**公司分别是中国某运输集团总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2001年8月24日,原告**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向三被告提起追偿诉讼,并于最后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要求追究**公司、**公司的违约责任,被告**公司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并且不放弃追究**公司的侵权责任。〖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系涉案水路货物运输中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其解决原赔偿争议之后以追偿请求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依法有据。原告以水路货物委托人的身份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追究三被告的违约责任,并明确其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因此,本案原、被告各方争议的性质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本案货损虽然发生在**公司保管货物期间,但是原告明确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被告**公司是“支线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应对涉案货损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是支线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涉案货损发生在其承运掌管的责任期间,**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是涉案水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现原告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因此应由承运人**公司、实际承运人**公司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被告**公司对被告**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旨】提单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与他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人为非租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以提单为依据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诉由提起诉讼;承运货物的船舶形式上为期租人管理,但是货物的保管与交付由光船承租人控制,且船长受船舶光...
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注:本文所称的海上承运人指国际海上货运承运人。)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发展是以世界为舞台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
一、租船海事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8条,对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做了如下规定: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原则下,采取下列赔偿方法: 1、损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双方过失所造成,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书面委托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等是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依据。从诉讼证据角度分析,传真或口头约定的内容在发生争议时很难确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载、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在贸易...
一、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是如何的 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无论提单是怎样约定的,都不影响收货人向发货人或者承运人进行索赔,因运输货物产生的纠纷先由各方协商解决。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
一、海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异同 海上拖航...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班轮运输为例,经营班轮航线的承运人应将其提单及提...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