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冯*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凤,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勇,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华,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炜,男,汉族,1939年12月8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首席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塔院12号6楼5门403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纯,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产品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西里3楼406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简称自动化所)、乔*华、蒋*炜、戴*纯、吴-英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0日和2004年2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凤、孟*勇,被告自动化所的委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乔*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戴*纯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峰、曾*风,被告蒋*炜和吴-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峰、曾*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开发、销售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单位,以“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ERP)为主要研发项目,该项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我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为了使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合资经营合同》第17条对保密内容和范围都作了详尽的约定。被告自动化所作为我公司股东之一也受此条款的约束。被告乔*华、蒋*炜、戴*纯、吴-英,均在我公司担任过要职,乔*华任市场销售总监,蒋*炜任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技术和销售工作),戴*纯任技术总监,吴-英任研发部经理,也是主持新一代(ERP)CAPMS9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他们均与我公司签订了有保密条款的“聘用合同”和“职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承诺书”。
1995年10月6日,龙口银海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感光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向银海公司转让机动车辆车厢板反光涂料生产工艺技术。合同签订后,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将技术资料交付银海公司,并派技术人员到银海公司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
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更多知识可阅读: 补充:
1995年10月6日,龙口银海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感光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向银海公司转让机动车辆车厢板反光涂料生产工艺技术。合同签订后,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将技术资料交付银海公司,并派技术人员到银海公司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案件要旨公司员工与原雇主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即到新雇主公司就职并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雇主公司的商业秘密;新雇主公司在明知该员工掌握相关技术秘密,仍要求其为自己生产存在竞争关系的设备和产品,存在明显的恶意,构...
被告人李-光、汤-新、张-华原系**公司职工,李-光为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汤-新为公司合金车间工人,张-华为公司合金车间主任。汤-新与张-华均掌握该公司有关铅镉合金生产方面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张-华的技术强于汤-新的技术。三被告人于20...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的特点。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与组合商标相关的典型司法案例,供读者参阅。裁判规则1.侵权人将他人分...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审理中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该法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经营者的损失计算,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重大损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仅违反侵犯了某公司或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对某公司或某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况就会被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条规定中的重大损失的判定是对当事人有没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
【裁判摘要】宋俊超在反光材料公司工作期间,签署了保密协议,反光材料公司也为其支付保密费用,宋俊超应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宋俊超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宋俊超侵犯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