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有什么要求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法院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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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原则,而允许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
关于破产清算人的人数,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如《日本破产法》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选任数人,有数人时,共同执行其职务,经法院许可可以分管职务。但第三人对破产管财人的意思表示,以对其数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然而在实践中,日本很少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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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选任问题 破产法第三章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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