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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大多数企业与员工签订,但仍然有不少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误区。
认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便是把企业套牢,员工也对劳动合同避而远之,甚至认为是“终身协议”。
有时候,也可能会带给我们一辈子的遗憾。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王雪(化名)入职郑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入职时月工资25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
90后的王雪,刚步入社会,很珍惜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在工作中也并无严重违纪行为。
但是在公司工作一年期间,公司却多次迟延发放工资。
无奈之下,王雪于2016年3月2日提出辞职,但公司仍拖欠王雪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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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公司却并未按时履行协议。
王雪于2016年3月4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才将拖欠王雪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2日的工资结清。
因公司未与王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王雪缴纳社会保险费。
王雪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并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机构以其申请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不予受理。
王雪不服起诉至法院。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向王雪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拿到调解书的王雪有了些许安慰,但没想到公司并未按时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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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波折,追回工资,王雪已病故。
无奈之下,王雪申请执行。
虽然经劳动仲裁调解,她获得对方5000元补偿金,然而直到她病故前仍没拿到手。
案件转到了执行员苑野(化名)手里,此时的王雪已因故去世。
年迈的父母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他们一再拜托执行员,一定要替女儿要回生前最后一笔报酬。
自调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文化公司已停业,公司账上没有一分钱,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已经变成其他公司的办公地址。
标的额虽小,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执行员很着急。
执行员多方打探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希望他能体恤王雪父母老年丧子的悲痛心情,把王雪生前最后一笔该得的钱付给王雪的父母。
最后徐某同意个人出钱一次性把5000元付给王雪的父母。
拿到5000元,王雪父母老泪纵横,小雪却再也回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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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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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
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二>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
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为了避免此等悲剧的再次发生,小编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正确认识劳动合同。
企业都能与员工正确签订劳动合同,树立劳动用工风险规避意识。
也祝愿每一家企业都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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