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杨银书诉桥东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2023-06-06 11:14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杨银书诉桥东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银书。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锋,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杨银书因诉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东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4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审判员李绍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银书以桥东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关于火车站广场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桥东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25日,桥东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于同日作出东征字(2015)16号《关于火车站广场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并于同月27日将《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等材料分别张贴在桥东区铁路南宿舍门口、十道弯北口、铁路街北口、西关街、铁工街南口墙壁上予以公告。杨银书的房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铁工街××号,属于上述征收范围。杨银书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7年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桥东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后,于2015年8月27日进行张贴公告,并在决定中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贴公告属于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杨银书于2017年1月22日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关于杨银书提出的其不知道公告的内容,其在2016年12月29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才知道公告内容,起诉期限应自此起算的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冀05行初13号行政裁定:驳回杨银书的起诉。

  杨银书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征收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其从未看到过张贴的《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征收决定》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桥东区政府2015年8月27日张贴《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时,在公告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杨银书于2017年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冀行终48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杨银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撤销《征收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桥东区政府并未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本案征收行为严重违法,缺少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本案中,桥东区政府2015年8月27日张贴《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时,在公告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间,杨银书于2017年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杨银书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杨银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银书的再审申请。

  来源: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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