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磊和王玲2008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当年10月,两人生育一子。2018年,两人因为工作分居两地,张磊在广州,王玲在湖南。
王玲在务工期间认识了同事李伟,王玲隐瞒了自己已婚且未离婚的事实和李四谈起了恋爱,两人不仅同居,女方还见了男方父母,并收了红包。而这一切,张磊都不知情。
直到2020年3月,王玲怀孕,6月份回到了丈夫在广州的住处生活,7个月后,孩子出生了,张磊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实不是自己的孩子。
2021年3月,王玲带孩子和李伟做了亲子鉴定,确认李伟为孩子的亲生父亲。
同年6月,张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控告李伟犯重婚罪,法院驳回了张磊的起诉,随后上诉也被驳回。
7月份,张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伟赔偿其在王玲怀孕及生产期间所花费的费用1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磊称,王玲在怀孕期间,产检、营养品和小孩衣服都是其购买,且生孩子的费用也是自己所出。且王玲和李伟同居生子的行为为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李伟甚至还多次挑衅。
李伟辩称,此前并不知道王玲还未离婚,且孩子从出生开始也只见过一次,还不跟他姓。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磊起诉李伟重婚罪不成立,所有的行为都属于王玲本人所为,一切应由王玲本人自己承担。
王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生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如果让张磊付孕期费用,有违伦理常情,所以应由被告李伟,也就是孩子的生父,支付孩子生母怀孕期间生活费、营养费。
故法院酌定李伟支付王玲孕期生活费、营养费的50%,按每个月3000算,按部分孕期五个月,即7500元。原告张磊先期支付的孕产检及生产的医疗费用合计14834.08元,由李伟承担50%,即7417.04元。
考虑到张磊和王玲尚未离婚,两人之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且张磊并未起诉王玲,所以上述费用被告未予支付之部分,由原告自理,其自己与王玲协商解决。 针对张磊主张李伟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王玲作为妻子,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为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无充分证据证明李伟已知对方已婚未离异,且与王玲非法同居的事实,故对于张磊要求李伟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在此案件之中,张磊起诉李伟重婚罪不成立呢,首先我们要看重婚罪成立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这里的结婚不仅仅指的是进行婚姻登记,也包括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定义重婚罪,重点在于:1、有配偶;2、以夫妻关系同居。
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称为重婚者,构成重婚。
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构成重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无配偶的人被欺骗,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非法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如果构成重婚罪,该如何索取赔偿?
如果是因为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重婚罪并非是对方出轨生孩子了就构成重婚罪,当婚姻出现问题,合理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如若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以免错过合适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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