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MoreKingLawFirm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作者| 常法中心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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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员工入职时出现学历造假、隐瞒职业病或传染病等欺诈行为,企业该如何正确处理?
√ 法律顾问回复:
对于员工学历造假、隐瞒职业病等行为,能否在法律上认定为“欺诈”行为,而企业据此作出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决定。
其关键在于,该欺诈的行为是否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或续订”造成根本影响;并不当然地认为只要员工存在提供一些不实信息的情况,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例如,员工伪造学历,司法裁判一般会考量该伪造的学历是否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企业在招聘时是否明确岗位要求、员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必须达到该学历以及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因素。
实务中,企业应对该等员工欺诈行为,一般有三种解决思路可供选择:
其一,就是直接以“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予以解雇;
如上所述,关键在于员工欺诈的内容是否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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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就是企业若选择按“严重违规”的规定以解雇员工;
此时,有关违规问题在性质上而言则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相对于前述法定欺诈方式来说,司法裁判时所依据的准则就会发生改变,企业也就会有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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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就是若员工在试用期,企业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
此时,其依据就是将员工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与试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挂钩,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该行为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基于前述三种思路,其实事实上,就是要求我们企业对于员工的申报信息应做分类处理。
一方面,对于基于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键性要求的因素,应以《职位说明书》等类似文件予以规范,并明确该信息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性因素,若员工不实申报就会构成欺诈,公司予以解雇;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的一般信息,出现不实申报,就按违规处理,若构成严重违规,则可予以解雇;另外,同时还可将员工信息不如实申报与试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挂钩。
√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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