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王甲过世后,弟弟王乙带上母亲张某,一纸诉状将嫂子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王甲名下的房产。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令由张某和沈某法定继承王甲名下的房产。
亲人反目 案起安置房
张某与丈夫育有子女四人,兄弟姐妹平日和和睦睦,相处融洽。然而一套安置房,打破了这个家庭原有的平静。
1994年,张某一家的老房子被拆迁后,王甲和王乙兄弟俩得到了杨浦区的一处安置房。王乙在法庭上声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哥哥王甲、嫂子沈某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于2011年6月将争议房子登记在了夫妻二人名下,未将自己列入产权人。长达近四年的房产争夺纠纷便由此开始。
诉至法院 称手握两份遗嘱
2011年,王乙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后来又撤诉放弃了诉讼请求。但是王乙对这套房产一直耿耿于怀。2014年,王甲突然病重,送往医院治疗时已经无法坐立。当时,王乙拿出一份已经书写好的“遗嘱”给王甲看,并让王甲在“遗嘱”上签名、捺印。王乙还让两名见证人在一旁见证了“遗嘱”的签名过程,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自己拿着iPad将整个过程拍摄了下来。
该书面“遗嘱”的内容为:“本人名叫王甲,本人因身患疾病,但头脑清醒,现将位于杨浦区某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产权待我百年之后由妈妈张某、小弟王乙继承。”法庭上,王乙认为哥哥王甲生前留有一份录音遗嘱,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留有一份代书遗嘱。法律不禁止一个公民同时留有两种形式的遗嘱,两份遗嘱均表明王甲名下的产权份额由自己和母亲继承。王乙请求法院判令嫂子沈某支付争议房产一半产权份额相应的折价款49万元。
遗嘱存疑 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
法庭上,沈某指出王乙所声称的“代书遗嘱”并非是见证人所写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谓的“录音遗嘱”只是对签字过程的记录,既没有被继承人王甲明确宣读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宣读遗嘱的内容,甚至连见证人都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从视频内容来看,王甲一开始的表述是“房子的产权我一半,妈一半”,但是王乙自行改变意思后问道“产权是不是我一半,妈一半”,王甲这才被动地回答“王乙一半,妈一半”。由此可见,王甲的本意并不是将其名下产权的一半给王乙,尤其在病入膏肓的情况下,视频内容的客观性值得怀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中,书面“遗嘱”既不是王甲亲笔所写,也不是见证人所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原告王乙提供的录音遗嘱来看,其内容只是对“遗嘱”签字过程的简单记录,没体现遗嘱的具体内容,无法反映王甲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判决王甲名下的房屋产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妻沈某和其母张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王乙无权继承遗产。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张静露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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