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获得通过后,已经于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那么2020年卖淫嫖娼怎么处罚呢?不用心存什么侥幸,该抓还是会被抓。
此前我们已经说到过,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收容教育是上世纪90年代初专门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被收容教育者,会面临6个月到2年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它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也还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情况属于违法,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则是犯罪了——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涉嫌强奸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
法律依据: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发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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