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某乙到甲商场购买一台"七仙女"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一只"这一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某乙到甲商场购买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其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关系。商场送高压锅,确实是赠与,只不过并非有人所说的"附义务的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存在如下区别:1,附条件的赠与中的条件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若条件不成就,则赠与合同不生效。如本案例中,若某乙不买彩电,则甲商场与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不生效。而附义务的赠与中的义务则没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如张三送李四汽车一辆,但要求李四每天需接送一残疾小孩上学。此种情形下的"接送小孩上学"即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它并不能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当张三、李四意思表达一致时,合同就已经生效,李四得到汽车后履不履行义务对合同生效没有影响,只不过若李四得到汽车后不履行义务,张三可撤消赠与;2,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因所附义务本身就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以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话,赠与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其履行。而对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却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如甲商场不能要求某乙购买其彩电。我们再从要约与承诺的角度来分析,商家声称"买X送X","送X"就应是商家向消费者所发出的要约的一部分,在消费者对其要约进行承诺后,商家就有"送X"的义务,但一经送出后,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就没有关系了,就好象买卖合同中订有信用证条款,买方有向卖方开出信用证的义务,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一样。
区分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若为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物因瑕孳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只要赠与人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则他对赠与物所造成的损害就不承担责任;若为附义务的赠与,则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就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而言,若商场对高压锅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它就无须对高压锅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应由高压锅的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的情况下,商家虽声称"买X送X",但由于其卖的与"送"的皆为同种商品,且未标明何为卖品何为赠品,因此,实际上其卖的与"送"的都应视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家需对它们全部负瑕孳担保责任。
李某准备搬新家,遂将家中一直使用的电熨斗赠与邻居张某某。后张某某在使用电熨斗时发生火灾,造成张某某财产损失。经鉴定,该电熨斗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是因使用年限较长,内部线路老化,造成漏电,从而引发火灾。对此,张某某起诉李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火...
【案情】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礼炮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和本次产品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适当的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责任领域对于生产者确立...
1.关于抽奖的法律规定 不违法,目前网上个体户还没有要求开始办营业执照。我是工商局的,这个我说的,你可以放心。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下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
商家辱骂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价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随着网上购物的增多,相应的问题也随之增加。有些店家公开标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 那么,这样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这时还可以强行退货吗?违反法律法规吗? ...
自从2010年侵权责任法生效以来,很多侵权责任都得以明确其赔偿中责任。那么关于危房倒塌致人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下文律聊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观点: 钱某和刘某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钱某立告示...
张三网上购买的商品有赠品,但是赠品有质量问题造成张三受伤了。 张三找厂家、商家与平台,他们都说赠品是送的,没收钱,发生了质量问题也是张三自己承担。难道因赠品有质量问题就自认倒霉,不可以索赔吗? 赠品是商...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并且侵权人之间承担的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
近日有媒体报道,当事人王女士在使用宜家斯黛纳玻璃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造成一颗门牙断裂王女士认为宜家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二倍的损失共计100万余元产品存在缺陷谁来举证?如何举证?裁判规则...
原告:石某,男,34岁。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月9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