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船海事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8条,对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做了如下规定: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是否构成海上旅客以及与承运人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主要的依据体现为客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规定为一年,而海商法规定为两年的时效是因为海上旅客运送时间较长的特殊关系规定的。
二、船舶租用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二年
1、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凡属因船舶租用合同产生的纠纷如:定期租船中的租金、停租、油水消耗等纠纷或光租项下的租金、船舶交接中的油水、船舶适航性等问题的请求权均受2年时效的约束。我国海商法第259条规定: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海难救助合同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3、保险合同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油污损害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相对民法时效规定,海商法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种特别时效规定,并且比较短。油污时效期间在海商法中规定是最较长的,与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时效的规定相同。这是因为油污染造成的侵害时间比较长,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若规定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公平有效的保护油污受害人。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显然该规定属于特别时效期间规定,不适用民法20年最长时效的规定。
四、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时效期间为一年
1、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五、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上述船舶碰撞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船舶碰撞的追偿时效。该追偿时效与海上运输合同中的追偿时效的性质是一致的,只是该追偿时效起算的规定更加明确容易操作,即追偿人赔偿了权利人后开始起算追偿时效。例如,甲乙双方发生船舶碰撞造成甲方2名船员死亡,对船舶碰撞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碰撞双方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甲方连带支付了2名船员的全部赔款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应由乙方对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的赔偿金。该追偿时效期间以甲方实际赔偿了船员人身伤亡之后的次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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