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作为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制定好涉外经济合同的争议条款,首先将面临的问题是,将来如果出现纠纷用什么方式去解决,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涉外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区别和特点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组织机构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
(3)审级制度不同
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关提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如《美国仲裁法案》的规定)。而法院诉讼一般都要二审以上才能终审。这便可能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
(4)外国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在承认与执行方面有所不同:
一国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在本国国内执行两者无多大区别,它们都具有强制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都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一国的仲裁决或法院判决需要得到另一国法院的承认并执行就必须有国家之间的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
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59年6月7日生效,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我国已于86年12月加入该公约,从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多边公约不多,并且这些公约适用的范围较窄。例如《关于抚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上涉及到有关儿童抚养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除此以外,这些公约都用相当多的篇幅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此相反,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双边公约要比多边公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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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上诉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权利救济的需要。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报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私法权利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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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一审程序的立法缺陷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纳入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案由,但是在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却未遵循特别程序的规则进行立法,例如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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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仲裁有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仲裁协议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以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就约定好的,所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就可以直接套用预先订立好的协议进行直接的仲裁,并不存在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