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涉外仲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最大。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审查相比,前者仅涉及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一般发生在案件的受理阶段,而申请撤销裁决审查的内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相比,两者都发生在裁决作出后,而且按照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即都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内。但从审查的方式和效果上分析,两者有重要区别。首先,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属于被动性的程序,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情况下,被申请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而在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中,当事人可主动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其次,从影响效果上看,依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法院应当裁定强制执行的裁决中止执行。一旦法院决定撤销裁决,应裁定终结执行。这表明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和裁定撤销裁决的效果可发生普遍的影响力,即可影响到其他法院进行当中的强制执行程序。而某一法院对不予执行裁决申请的受理,法律并没有规定可影响到该裁决在其他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仲裁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败诉方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仲裁杂志》主编J·沃纳(JaequeWerner)曾说: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没有国内法院的干预是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这种干预包括2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二是指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及其对裁决的司法...
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问题。在我国,随着仲裁法修改脚步的加快,这个问题受到了仲裁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受司法与仲裁关系创新的影响,发达仲裁国家在司法与仲裁关系上呈现出由法院对仲裁予以严格监督到适度监督、由单纯监督到监督与协...
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仲裁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不予执行的问题,第七章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问题作了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
[摘要]本文认为,为实现仲裁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取消区分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双轨制监督,对两类裁决的监督标准应统一限定在程序事项上;进一步完善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进...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
(一)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上诉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权利救济的需要。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报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私法权利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可能导...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 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针对其中所规定的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之司法监督的双重标准,学术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争,其核心内容为国内法院应否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并由此形成了全面监督说和程序监督说两种观点。本文拟结合世界各国仲裁司法监督...
在仲裁司法监督中,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该制度的存废、运行,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在《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就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意见。《仲裁法》颁布实施后,针对涉外仲裁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