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或条约的国家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法院指定有关中级法院办理。办妥后,由有关中级法院将有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经高级法院退最高法院。我国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法院审核后报最高法院办理。
2、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只要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可根据公约办理。根据公约,我国指定的送达的机关是司法部。具体程序如下:
(1)公约成员的驻华使领馆将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交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法院交最高法院退司法部,由司法部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2)公约成员国有权送达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交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法院交最高法院退司法部,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3)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4)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法院转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5)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3、既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又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在互惠原则下,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转交有关高级法院,再由高级法院指定有关的中级法院送达当事人。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摘要】**林公司案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国际仲裁实施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因此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应当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等的调整,而我国并未承诺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规定自行管理的事务。可见,最高人...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
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问题。在我国,随着仲裁法修改脚步的加快,这个问题受到了仲裁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受司法与仲裁关系创新的影响,发达仲裁国家在司法与仲裁关系上呈现出由法院对仲裁予以严格监督到适度监督、由单纯监督到监督与协...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
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针对其中所规定的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之司法监督的双重标准,学术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争,其核心内容为国内法院应否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并由此形成了全面监督说和程序监督说两种观点。本文拟结合世界各国仲裁司法监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
1.可仲裁性的审查。 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法院对某项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首先考虑根据本国法律是否允许将该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国基本同意争议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质就属于可仲裁的范畴:其一,争议具有...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
(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我国法院在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时,多数情况下都是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裁决是基于一个以贿赂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