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某科技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被行政处罚

2023-06-06 10:58发布

举案说法:某科技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被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5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依法对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单位2015年4月份违法延长徐某等1905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平均达100小时以上,其中最长达147小时。对此,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依法整改。同时,对该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作出两项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按照受侵害的1905名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零伍佰元整(¥190500元)。随后,该单位依法进行了整改并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评析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工时制度和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新旧规定适用原则,后者规定取代前者劳动法规定,它比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更有利于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等劳动保障,应适用后者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处“一日”应指完整的一天,即24小时。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知,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即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本案中,该单位在2015年4月份违法延长徐某等1905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平均达100小时以上,其中最长达147小时。且该单位在当月还存在未能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的违法行为。因此,鉴于该单位违反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为了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了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还应对其实施行政罚款。但鉴于该单位对当月赶订单需要加班事先与公司工会和员工进行了协商,未发生强迫加班的情况,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以及能够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和积极配合劳动部门调查,并且在收到指令书后进行了及时整改,因此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人社局决定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零伍佰元整(¥19050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文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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