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规定,本人在负责办理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税务机关逾期未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 提交时间: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含)。
2. 提交方式:通过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
3. 提交内容:
(1)增值税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出口退(免)税事项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相关附件资料,如:合同、发票、应税服务提供方和购买方身份证明等。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逾期未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纳税人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逾期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
(3)纳税人逾期30日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规定,终止其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出口退(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告。
2. 税务机关应通过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对逾期未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开展核查。
3. 对于在办理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出口退(免)税事项过程中,已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未按时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
1. 本通知所称的“本通知发布之日”,指本通知发布之日期。
2. 本通知所称的“30日”指自然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 本通知与《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同时废止。
敬请领导予以批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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