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出具借条。
那么,欠条和借条是一回事吗?它们在法律上有没有区别?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有没有不同? 比如,2006年下半年,一位朋友向陆某某借了一万元钱。
陆某某要求对方写一张借条,但朋友写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时间,之后该欠条一直由陆某某持有。
可如今已过了约定还款时间,朋友却一直没有还钱。
陆先生有些着急了,他不知道当初朋友为何要故意将借条写成欠条。
他问,凭这张欠条上法院打官司能赢吗?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其实,欠条与借条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
什么是借条呢?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什么是欠条呢?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有什么区别? 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存在两种情形。
一、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
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
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诉讼权,法院可以不立案。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 经常有人会问,欠条与借条哪个法律效力大?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两者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法律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只能说两者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其次,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产生欠款。
第三,如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很困难。
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写欠条、借条时要注意:
一是名称问题。
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存在较大差异。
名称虽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具有极大影响。
二是时间问题,即还款时间和形成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形成时间就是债务人书写的时间。
这两个时间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否则极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三是身份问题,也就是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尤其是身份证,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
另外,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除了欠条、借条外,还有收条。
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作为凭据的条子就是收条。
那么收条与前两者又有何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是为了证明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物资交流的真实数目,也是两方面或多方面针对这一定情况或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
可以看出,借条、欠条比较相似,均能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义务人向权利人出具。
只不过借条是财物交接时所书,欠条是针对拖欠部分所立或是事后补写。
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
同样,钱物归还后,写条者即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
而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关系。
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能作为债务人抗辩的依据之一(即该项债权债务业已消灭)。
因此,送交者拿到收条后,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一旦遗失,难以证明对方已收到自己送去的钱或物。
由此,我们必须视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借条、收条及欠条。
书写时做到格式合乎要求,内容具体、准确、严密,语句表达单一,执条人更应妥善保管,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查无实证,不至于在将来的诉讼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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