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权干涉承包......
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案情介绍】 【裁判结果】【法理分析】 关于遗产的具体范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继续经营权和使用权。但这并不是继承,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也不是遗产,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针对本案涉及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我们须在对遗产性质及范围的把握基础上对之进行具体的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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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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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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