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2023-06-06 17:22发布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应当是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的,以往的立法中大多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民法典》颁布后公序良俗原则正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六项基本原则之一确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多元化的日益加深,公序良俗原则在限制民事主体私权利的过度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必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一、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运行的一般秩序,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善良习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运行的一般道德,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标准。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社会层面的价值标准,善良习俗关注的社会公众之间的道德伦理,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二、公序良俗的法律体现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

总结了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十几条之多。其中,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确立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所致,所以需要以公序良俗原则加以补充,以寻求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规定与《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实际是一致的。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条直接确定背俗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除了在总则编中对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其他编中也有所规定: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因管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九条对从事人体基因、胎胚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选取父、母姓之外的姓氏,保障公民姓名权的自由;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四项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名誉权严重事实内容合理核实义务认定因素包括“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作了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中,是“良俗”在法律中的体现;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除了《民法典》规定了公序良俗,在其他民商事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有对公序良俗的一些规定,比如《保险法》的第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四十三条中关于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有效的规定等等。可见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影响是非常广泛的,其主要作用是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设定了自由的边界。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也是有许多适用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第30批指导案例中的第170号指导案例--《饶某某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就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确定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判决实际就是《民法典》第153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

为控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多年来严重过热,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以调控房价。一种规避调控政策的手段--“借名买房”就随之出现,“借名买房”就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裁判文书就确定了“借名买房”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院认定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借名买房”行为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和北京市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相关规定。司法对于此种行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当事人是在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仍借他人之名另行买房,是为了获取额外不当利益而进行的投机性购房和炒房的行为,但最高法并未一概否定所有的“借名买房”行为。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确定合同无效的案件并不少见。比较典型的是(2019)冀05民终3166号案件,该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该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条件不当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且该条款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家属为获取保险金而怠于治疗,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看护、救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是认定格式条款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限于篇幅原因我们不再枚举。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准确、灵活适用,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保障社会的有效运行。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

公序良俗原则实际是将社会道德伦理的规范引入了法律的适用中,把社会成员内心的道德评判确定为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作出了法律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确认,其主要原因是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无法预见所有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做出详尽的法律规定,为限制民事主体私权利,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设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法律在禁止性规定方面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因为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具体适用时需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并非无界限的,应当加以规范和限制,统一对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同时也应当使社会成员对公序良俗有清晰的认识,从而指引民事法律行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里实际上是对公序良俗中的“公序”作出了范围解释,既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否则无效。虽然九民纪要并不是法律,但是不能否认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影响。同时此规定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引导作用,将使社会成员在从事民事行为时涉及这三个方面会更加审慎的考虑对待。

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的效力判断通常是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但是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广泛性、灵活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无法对所有的民事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但并这不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立法体系中在法律、法规之外还有部门规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文件等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通常不会确定民事行为的无效后果,但当这些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公序良俗时,民事主体违反规范性文件时也是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的,比如上面的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裁判文书的例子,就是因为违反国家调控政策,导致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最终被法院确定无效。所以说当法律规定不明或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否则,民事主体私权的过度膨胀必然会导致民事行为无序发展,损害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文明”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极其重要,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正确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公序良俗,是所有社会成员从事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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