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1、此案中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
2、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换言之,即便没有借据,也应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自然人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未约定归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应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王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所借债款,但该案中,未约定利息,故债权人无权要求王某偿还利息。
3、该案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赵某无权请求王某偿还赠与物。
王某若在赵某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债权,构成债的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困难:1、要正确区分恋爱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借贷”。
2、因没有借款合同即借款凭证,债权人要负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举证责任,这点比较困难。
就补充的问题:
1、赵某赠与王某物品为数码电子产品——不能要求偿还
2、王某经常以谈恋爱为由,向对方索取较高价值的物品——如未明确是借贷关系、并且给予人并非出于被胁迫或欺诈,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不能要求偿还。
至于调查中的第一条“王某多次问其同事朋友借钱”属借贷关系,可要求偿还。
3、就你给出的事实看不触犯刑法,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属借贷纠纷。
4、从你给出的事实看,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提起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上所述——主要还是就借贷事实的举证困难。
就你的二次疑问:
1、我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你要搞清楚是否明确地谈婚论嫁了,至于你说“日后想与之结婚”是想法还是真的谈婚论嫁了?
2、不构成诈骗。
好像从你的案例中,王某是在谈恋爱过程中经常索取财物,但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换言之,对方给与财物时,其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胁迫或欺诈,完全真实有效。
法律不是可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的。
有些事想开点吧。
呵呵,想拿你的分比我考司法考试还难哪,开个玩笑拉。
祝你好运!
前后条均有效。
1、前条的诉讼时效,应从乙知道受侵害算起,即甲出国,乙不知清,并无法联系,属诉讼时效的中止。
甲返回后,乙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回复接着计算,前条应当有效;2、如果后条对前条作了说明,那么前条方可失效,以后条开始计算2年的法律效力。
债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受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其诉讼时效按《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从借条载明的书写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司法所调解: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所调处纠纷,一般应有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纠纷申报表,在单位调处不成或不宜调解并有当事人持有纠纷申请报表的情况下,才能受理纠纷。
二、司法所受理民间纠纷应由当事人申请,并对纠纷发生时间、原因、纠纷性质等情况进行登记,对重大纠纷案件要逐级报告。
三、司法所受理纠纷后,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尽快调查取证,在合情、合理、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调处好民间纠纷。
四、对所调处的纠纷,在必要时进行回访,从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为保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对调处民间纠纷所达到的协议,履行情况及有关其他资料要认真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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