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骗取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现实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时还款,原因也很复杂。比如有些贷款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情况变化而不能按时偿还。
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过错,但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借款)的目的,故不能认定本罪成立。
有些人高估了自己的还款能力,以至于不能按时还贷。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过失,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
有的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到期不还。
这种借款纠纷极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两者应把握以下四点:
(1)借款到期时发生不还款结果的,要看申请借款时行为人是否存在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不完全理解不履行合同的,即使到期未偿还,也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应作为借款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在取得借款后是否积极将借款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虽然行为人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但如果贷款确实用于指定项目,一般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论处。
(3)要看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还款。
如果行为人只是口头上承认还款,实际上并没有积极筹措资金准备归还,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拖欠账款,也不一定是没有诈骗的故意。
(4)通过客观行为多方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与欺诈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客体仅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诈骗罪的客体既包括金钱,也包括财产,客体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且比贷款诈骗罪的范围要广得多。2 .
。出现了不同的字段。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贷款过程中;诈骗罪的范围极其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包括金融领域。
[br/]3。被侵害的对象不同。
本罪不仅会侵犯国家和公共贷款的所有权,还会侵犯国家对金融信用的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客体;诈骗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虽然其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采用的方法都是围绕骗取贷款,具体采用的方法都与贷款所需的文件、证件有关,如虚构介绍资金、项目等;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等等就是这种情况;诈骗的行为更加多样,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就能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5 .
。犯罪的起点金额不同。
本罪的认定是犯罪的起始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起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诈骗罪的起点一般在3000元左右。
如果贷款是真的就不会。
在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借条属于债权,是重要的书证。
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借款案件,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负有还款责任的,被告应当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债务凭证。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将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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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涉及民事问题。如果对方不来,就要承担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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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钱并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需要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被告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者判决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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