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后在二审中放弃诉讼请求的要如何处理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在二审期间,原告的实体主体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是完全可以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当事人请求作出处理,从而该纠纷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即得以解除。
学界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上诉人提出上诉,其诉的提起是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是上诉人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如果准许另一方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是否是对上诉人上诉权利的一种剥夺?而且民诉法规定只准许当事人在二审可撤销其上诉请求,并没有规定可以放弃其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即使准许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但对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如何处理,是应采取判决形式,还是采取裁定形式?是从程序上对案件终结,还是从实体上进行处理?都是值得考虑的。故不能同意**公司放弃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准许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首先,上诉请求确实是基于上诉人行使其诉讼权利才提起的,但是其存在的依据是本诉。如果没有本诉的提起,一审法院也不会就此诉的内容作出判决,上诉人也不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起本诉的当事入主张放弃诉讼请求,则本诉已不复存在,上诉的原始依据不存在,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也就不存在,这不存在剥夺上诉人上诉权利的问题。上诉人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其不利,二审期间本诉不存在了,争议已经解除,上诉人没有必要再坚持上诉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自然也不存在剥夺上诉人诉权的问题。
对不同意见的评价:
第一种意见基于民诉法只允许上诉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规定而不同意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观点,是把撤诉与放弃诉讼请求混为一谈。事实上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撤诉又可称为放弃程序,是指当事人为求得停止审判,结束诉讼程序,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自己提出并已被法院受理的诉。而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放弃自己对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从撤诉与放弃诉讼请求各自的特征来看,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撤诉本身与实体问题无关,是当事人为了结束诉讼程序,使法院的审判在程序上结束。当事人在一审撤诉,引起一审程序的结束,在二审撤诉,引起二审程序的结束。撤诉引起的是一种程序效果。而放弃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当事人对双方争议如何解决、如何消除争议或者退出争议而作出的一种处分,人民法院应按照当事人所作出的表示作出实体处理的结果。
在二审中如果说被告人已经是放弃了诉讼请求的话,这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节约司法成本的。这也是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大家还是可以有很多的自由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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