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阶段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抢劫、盗窃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现针对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的***(高*)诉字第(201*)***号起诉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2015年***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即抢劫罪是比较严重的,但考虑到***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社会的责任不应由未成年人完全负担。
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应该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中表明,三个孩子辍学后都长期脱离家长的管束,经常在网吧留宿,基本没有经济来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电子游戏等。”而本案三名未成年嫌疑人长期在外飘泊竟无人问津,网吧经常允许他们留宿,以至于互联网成为他们结伙作案的媒介,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既符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根据“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罚目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更能够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更有利于此后的教育改造,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法律意见,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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